浙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4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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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第四版)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 年6 月 前 言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 容,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2005 年启动以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了普遍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规范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 求,在《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试行)》(2010 年)、《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规范(2011 年版)》、《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 年版)》等基础上,组 织专家对规范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 《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 版)》(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包括12 项内容,即: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 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 2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 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 督协管。在各服务规范中,分别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 程、要求、工作指标及服务记录表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中针对个体的相关服务记录 表应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工作指标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为居民提供免费、自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计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 相关业务指导。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 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共卫 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不断调整,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国家要求等实际情 况适时对《规范》进行修订。 各地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过程中,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分级 诊疗制度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模式,积极采取签约 服务的等方式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i 目 录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1 健康教育服务规范 27 预防接种服务规范 32 0~6 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37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52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62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65 2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73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80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88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97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108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112 ii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 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 等人群为重点。 二、服务内容 (一)家庭健康档案的内容 家庭健康档案内容包括家庭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主要问题。 1.家庭基本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生活环境、经济状况和其他信息。 2.家庭成员信息包括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 度、职业、婚姻和个人状态等。 3.家庭主要问题包括发生日期、主要问题和处理结果。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 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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