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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芬与一附院医院、人民医院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患者郭x芬,女,46岁,2011年7月在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洛铜医院”)进行例行体检时发现“子宫肌瘤”,该院妇科专家建议采取“阴式子宫全切”。患者于 2011年12月10日入住该院妇产科,入院诊断为“①子宫肌瘤②子宫Ⅰ度脱垂③阴道前后壁Ⅰ度膨出④慢性宫颈炎⑤张力性尿失禁”, 12月13日,院方为其行“阴式子宫全切术+阴道前后壁修补术”。由于院方术中操作不当,造成右侧输尿管损伤,手术结束前也没有对易损伤部位“输尿管、膀胱、直肠”进行检查和试伤,加之术后预见不足、盲目自信、未及时进行会诊、误诊误治,致使患者“右侧输尿管上段扩张伴右肾轻度积水”。后,患者于同年12月20日转至一附院泌尿外科治疗,入院第二天该科医生即为患者行腹腔镜下“右输尿管膀胱再植术”。由于院方盲目手术,治疗不当,不仅没有有效治疗和解除扩张的右输尿管,反而造成其“右输尿管再植术后”再次梗阻,右侧输尿管上段进一步扩张、右肾积水愈发加重、肾功能损害、血压越来越高的严重后果。此后,患者又多次入住一附院,但都无法解除梗阻。无奈,患者辗转上海交大仁济医院、瑞金医院求治,专家建议“再行右输尿管膀胱再植术”。2012年6月5日,患者在一附院由外聘泌尿专家再次行“右输尿管膀胱再植术”,术后患者恢复尚可。
患者为了治疗“子宫肌瘤”却被损伤了输尿管,在9个月的时间里共住院六次,行了三次手术。目前,患者右肾仍然积水并出现萎缩,右输尿管上段仍旧扩张,左右肾功能均已受损,血压持续升高,呈肾性高血压,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活和工作。
附本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郭x芬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民医院在原告不具备“子宫全切术”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把原告子宫切除,对原告身体造成重大伤害,并且手术粗暴导致原告输尿管损伤,被告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原告不具备“子宫切除术”手术指征,被告人民医院切除子宫的诊疗行为完全错误。
2011年12月10日,原告因“子宫肌瘤”入住人民医院,入院诊断:①子宫肌瘤②子宫Ⅰ度脱垂③阴道前后壁Ⅰ度膨出④慢性宫颈炎⑤张力性尿失禁。专科检查:宫体前位,质中,活动度好,如鸡蛋大小,于前壁可触及一大小约2×2㎝肌瘤,双附件无异常,咳嗽时可见尿液溢出。从入院检查情况看原告根本不具备“子宫全切术”手术指征:第一、原告术前体检显示“子宫肌瘤”不大(约2×2cm),在原告已46岁的情况下,其女性激素分泌会逐年减少,肌瘤会自动变小甚至消失,且原告术前也无明显不适。因此,无需进行手术治疗;第二、原告子宫脱垂及阴道前后壁膨出很轻微也无相关症状,没有必要进行手术治疗;3、张力性尿失禁也无临床表现(病历记载大小便正常)。
被告人民医院在原告明显不具备“子宫切除手术”指证的情况下,依然于2011年12月13日将原告子宫切除,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上述事实有原告的病历在卷资证,该点也被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所支持,鉴定意见认为,第八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子宫缺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子宫缺失系6级伤残。被告第八医院举证的《妇产科学》(第八版)第312页也证明了其手术的错误。为此,被告第八人民医院应承担原告子宫切除的全部责任。
(二)被告人民医院为原告行“子宫切除术”时,手术方式简单粗暴,损伤了输尿管;术后预见性不足,延误治疗,导致原告右输尿管扩张并伴右肾积水,直至再次“行输尿管修复术”手术治疗。
院方在手术操作过程中,简单、盲目、粗暴,没有认真、细致地操作,导致右侧输尿管损伤。并且在手术结束前,没有认真对膀胱、输尿管、直肠等易损伤的部位进行检查和试伤,以致没有及时发现受损的输尿管,进而丧失了及时修复处理受损输尿管的最好时机。术后医护人员应对手术患者充分关注,但院方对患者自诉“右腰疼痛”未加任何重视,仅给予局部理疗、止痛等简单处理,敷衍了事,延误了原告的病情,造成原告受损伤部位感染不得不再“行输尿管修复术”手术治疗。上述事实有原告病历、住院证、出院证以及当事医生出具的证明予以资证。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为,第八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输尿管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第八人民医院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原告在不具备腹腔镜手术和“输尿管膀胱吻合术”手术指征的情况下,被告一附院医院依然错误实施该手术,不仅造成手术失败,且导致原告多次住院和二次“输尿管修复术”手术治疗,其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2011年12月20日,原告因“输尿管损伤”由人民医院转入河科大一附院。一附院明知原告腹腔严重感染,存在腹腔镜手术禁忌症,但仍采取“腹腔镜手术”;在输尿管没有破损、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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