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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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性单项重要体育赛事和全国 性体育俱乐部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 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特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应当于全 国单项体育比赛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 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 赛责任书》。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 应当于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前与各参赛的省区市(青运会、冬运 会为地、市)体育局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严禁假 赛黑哨、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条充分发挥单项协会作用,加强对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监 督管理。根据单项协会章程,完善裁判员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 作制度,成立裁判员委员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常 委会)。项目中心、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中任职人 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条裁委会常委会在单项协会和项目中心的指导和监管 下,按照本办法,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 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单项协会、项目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 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 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等。 第五条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全国性单项重要体育赛事由各单项协会或项目中心于比赛 举办前,要求裁委会常委会研究制定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并予以 公布执行。对拟选定的裁判员进行赛前公示。由各单项协会或项 目中心提名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体 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 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 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 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 担任裁判。 (四)均衡的原则 集体球类项目、打分项目、计点项目、交手对抗项目避免在 同一项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申报单位的裁判员。 (五)就近的原则 举办全国性体育比赛,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 担任裁判工作。 第六条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各单项协会裁委会常委会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标 准、条件和程序,并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 术代表、比赛监督等人选,报单项协会和项目中心批准。 (二)各单项协会或项目中心通知各参赛单位按规定名额和 条件推荐裁判员人选。 (三)裁委会常委会对各单位推荐裁判员人选进行审核,将 选用的裁判员名单报单项协会和项目中心领导批准。裁委会常委 会可在各单位推荐人选之外,补充推荐少量人选。 (四)各单项协会或项目中心公示各项赛事拟选用的裁判员 名单。 (五)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并可对公示的裁判 员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 (六)通过公示的裁判员应当于赛前与该单项协会签订《廉 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七条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的原则 1.同一单位比赛的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2.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 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3.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担 任该场次临场裁判工作; 4.裁委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 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的原则 在选派临场执裁的裁判员中,原则上优先选派与各参赛单位 无直接隶属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三)抽签选派的原则 重要场次比赛和集体球类项目、打分项目、计点项目、对抗 交手项目的临场主要裁判员,通过赛前适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总(副)裁判长提出临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 求仲裁委员会意见,于赛前对名单进行公示。 (二)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 示名单的意见。 (三)总(副)裁判长在公示无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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