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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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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万州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优抚对象的范围:享受民政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在本细则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原则:确保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制度化,确保同类别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基本相当,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保障体系,优抚对象按规定分别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医疗补助、医疗商业保险范围,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障政策。
第二章 医疗保障
第五条 优抚对象凭《重庆市万州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证》在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减免和医疗优待,即:免收挂号费,住院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降低20%收取;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优抚对象专用窗口,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优先办理有关入院出院手续。
第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参合费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缴纳。
第七条 对在乡优抚对象提供商业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由优抚医疗资金列支。
第八条 在职1-10级残疾军人、在乡1-6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九条 在乡7-10级残疾军人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内,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城乡医疗救助后,规定补偿范围内其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助:(1)住院:旧伤复发的由优抚医疗资金全额予以补助;旧伤复发以外的按医院级别补助,即一级医院补助80%,二级医院补助50%,三级医院补助30%,补助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元;(2)门诊:按规定发给定额医疗门诊卡。
第十条 在乡复员军人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内,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城乡医疗救助后,规定补偿范围内其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助:(1)住院:按医院级别补助,即一级医院补助80%,二级医院补助50%,三级医院补助30%,补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元;(2)门诊:按规定发给定额医疗门诊卡。(3)癌症病人、长期卧床不起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内,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城乡医疗救助后,规定补偿范围内其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助:(1)住院:按医院级别补助,即一级医院补助70%,二级医院补助40%,三级医院补助30%,补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2)门诊:按规定发给定额医疗门诊卡。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内,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城乡医疗救助后,规定补偿范围内其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助:(1)住院:按医院级别补助,即一级医院补助80%,二级医院补助50%,三级医院补助30%,补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2)门诊:按规定发给定额医疗门诊卡。
第十三条 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在城乡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内,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城乡医疗救助后,规定补偿范围内其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助:(1)住院:按医院级别补助,即一级医院补助60%,二级医院补助30%,三级医院补助20%,补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200元;(2)门诊:按规定发给定额医疗门诊卡。
第十四条 优抚大额医疗补助。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医疗补助后,其个人支付部分费用超过5000元的在乡优抚对象,给予优抚医疗大额补助。标准按超过部分的30%补助,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五条 优抚特别医疗补助。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医疗补助、优抚大额医疗补助、优抚医疗商业保险后,其个人支付部分仍特别高,承担困难的在乡优抚对象,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优抚特别医疗补助。
第十六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优抚医疗保障,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优抚医疗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区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社会捐助资金的30%,由区财政筹集后拨付到区民政局优抚医疗资金支出户。
第十八条 在区民政局设立优抚医疗资金支出户,由万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办公室管理,区财政按照上年上级优抚补助资金的3%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优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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