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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投票恢复领土主权
主讲:林予生 第一章导 论 一、什么是国际法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家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传统的国际法学者和现代的国际法学者都对国际法效力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不同的学派。 我们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 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1、萌芽时期 2、近代国际法形成与发展 起里程碑作用的是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三、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法的主体 1、国家 2、国际组织 3、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 六、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 从18世纪未开始就有学者、学术团体和国家就开始了国际法的编纂工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编纂工作有了更大的发展,目前有学术国体、国际会议和区域性编纂外,联合国设立的国际法委员会是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目前西方学者的主要学说有: 1、国内法优先说 2、国际法优先说 3、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第 三 章 国 家 一、概述 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的要素: 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国家的类型: 单一国、复合国、永久中立国、附属国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国际法规则确立了国家管辖豁免权 二、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承认——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亲国家交往,并接受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政府的承认——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三、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国家继承——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政府的继承——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四、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对国际不当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构成国家责任的构成条件是该国实施了国际不当行为。 构成要素包括: 1、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 2、国家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 同意、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危难、紧急状态、自卫。 第 三 章 国 家 领 土 一、概述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领空4个部分组成 二、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 先占、时效、割让、征服、 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亲方式: 全民投票、恢复领土主权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共管、租借、国际地役 四、国家边界 边界的形成 边界的划分 划界程序 边界制度 五、中国和有关国家的领土和边界问题 中国与印度 西沙群岛、南沙群岛 钓鱼岛列屿 六、南极和北极地区 南极的法律地位 北极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海 洋 法 一、海洋法的基本法律渊源 《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和《协定》等文件。该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同日中国政府代表签署,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批准。它规定了海洋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目前最具权威的法律文件。 二、内水 内水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 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 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内水行 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二、领海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 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各国有权确定领海的宽度,但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是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沿海国对领海 有资源开发和利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 权、立法和管辖权。 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和司法管辖制度 三、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毗连区不属于一国领土,沿海国可 在毗连区内行使对海关、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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