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通信业务营业规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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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通信业务营业规章

衛星通信業務營業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衛星通信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利用衛星轉頻器及地面站設備,供用戶作 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訊息之服務。 第二條 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一、出租衛星轉頻器業務。 二、出租衛星網路業務。 三、出租衛星節目傳輸電路業務。 四、其他衛星通信業務。 第三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辦理各項異動時亦 同。申請租用或異動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業務者應另檢具傳輸計畫書。 用戶租用本業務本公司得配合用戶特殊之需求,另以簽訂契約之方式辦理之。 第四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所需地面站等設備,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但經本公司同意, 亦得由用戶自備、安裝與維護。 前項地面站設備裝設空間應由用戶負責提供。 第五條 用戶使用之射頻載波頻率、頻寬及功率應符合本公司所核定傳輸計畫書之內 容,並應隨時接受本公司之監測及管理。 第六條 用戶未遵守前條規定,或其自備設備故障,致影響或干擾他人通信時,應立即 關機,未改善前不得繼續使用。 用戶因前項情形,致造成他人損害時應自行解決,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因本公司之衛星轉頻器或地面站設備故障,致通信阻斷時, 除儘速修復外,應扣減租費,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本公司遇衛星轉頻器故障無法修復時應通知用戶終止租用,同時停收租費,並 無息退還用戶溢繳之費用,用戶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第九條 本公司因緊急應變之需要,必要時得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租用,並應停收租 費,用戶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第十條 用戶租用本公司之衛星地面站等設備,應妥為管理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 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 前項定價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之。 第十一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 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經再限期清繳,逾期仍未繳 納者,視為終止租用,本公司得逕行折除其機線設備及追繳各項欠費,並得暫 停止用戶所租其他電信設備之通信。 第十二條 用戶因欠費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十三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本公司得視業務性質或用戶需要訂定最低租用期間。 用戶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而被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約定之最低租用期 限者,應補繳未滿租期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用戶者, 免予補繳。 第十四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有前條第二項情形者,應補繳未滿租期之租費。未滿之租期超 過一年者,計收一年之全額租費,加上未滿租期扣減一年後所剩租期租費之百 分之十。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經用戶同意於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用本業務全部或一部者, 不適用於前項之規定。 第十五條 本業務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當月租費按實際租用之日數計算,其每日租費以 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計收。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 收。 第十六條 用戶所繳各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公司無息退還 一、溢繳之租費 。 二、用戶已繳之訂金,因衛星無法如期啟用、衛星轉頻器故障、或因本公司緊 急應變需要,致無法供租時。 第十七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致通信連續阻斷者,除另有規定 外,凡連續阻斷滿一小時以上者,每滿一小時扣減一日租費之十二分之一,不 滿一小時部分,不予扣減。但在二十四小時內之阻斷,最多以扣減一日之全部 租費為限。 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阻斷不能通信者, 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前項通信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發覺或接獲用戶通知時為準。但有事實足 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十八條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必要時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業務之經營,用戶不得 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但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六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 第十九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之租期屆滿,如欲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三個月前,通知本公 司;逾期未辦理者,用戶原租用之轉頻器容量,本公司得移作他用。 第二章 出租衛星轉頻器業務 第二十條 用戶租用衛星轉頻器業務,得委託本公司代為規劃或建設衛星通信網路系統。 用戶委託本公司代為規劃或建設衛星通信網路系統者,應繳付之費用依個案以 契約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 用戶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發射其傳輸計畫書所定以外之載波,如技術上確需 發射臨時載波者,應檢附臨時載波系統規劃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為應相關衛星機構或本公司轉頻器資源調度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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