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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 (九)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确诊之后,由诊断单位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九)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 2.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单》的要求。 A.关于诊断 如一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疾病时,只填一份报告单。 B.关于受照史 应写明受照原因及简要经过。如系外照射,应写明射线种类,全身或局部,一次或多次受照,或慢性小剂量照射。如系内照射,应写明放射性核素名称,进入体内的途径及量。 (九)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 C.关于受照剂量 应写明全身和/或器官(组织)的吸收剂量(注明实测值或估算值)和/或生物剂量的估算结果。 D.关于治疗措施 只填写主要的起关键作用的治疗措施。 E.关于目前健康状况及处理 根据填写报告单时病人的情况分别写出预后估计(良好、较好或不好)或结局,如治愈、好转、致残(需按评定结果)、死亡、以及继续从事放射工作、暂时或永久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等。 (十)档案管理 档案内容包括: 1.放射性疾病诊断证明书; 2.放射性疾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提供的诊断用的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查等结果的报告单; 5.现场调查记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 一、概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现状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一、概论 放射性疾病:是病因明确、病种多样的一类疾病,即电离辐射所致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损伤和疾病的总称。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放射性疾病。 放射性疾病诊断目的:在于对受照个体是否造成损伤以及伤情的严重程度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为采取及时而妥善的救治和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而政策性又极强的专业工作,涉及患者的治疗、待遇保障,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员的诊断,工作环境的劳动卫生评价,业主与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各级政府的职业性疾病统计与管理决策等。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法律依据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法律依据 5、法定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种类以法定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疾病为准。现已纳入《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共有11项: ①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②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③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④内照射放射病 ⑤放射性皮肤疾病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法律依据 ⑥放射性肿瘤 ⑦放射性骨损伤 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⑨放射性性腺疾病 ⑩放射复合伤 ⑾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现状 三、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现状 1、放射诊疗标准体系 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这两条是放射诊疗的根本依据。 三、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现状 A.通用基础标准 B.职业卫生标准(包括:放射病诊断标准和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C.辐射防护标准 D.医疗器械安全标准 E.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标准。 三、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现状 2、已发布实施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已发布实施的35项标准使有关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有了统一的标准,使之在诊治过程中有章可循,起到了指导、协调和制约作用。 A.已发布实施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已发布实施的国家和行业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要求 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具有放射医学专业的医疗卫生机构与辐射防护专业机构承担。 2.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具有与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一)职业性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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