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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药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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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品及饮料(例如,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滋补饮料及矿泉水)(第四类);
(二)经特殊煅烧或精细研磨的牙科用熟石膏(税号25.20);
(三)适合医药用的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税号33.01);
(四)税号33.03至33.07的制品,不论是否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的作用;
(五)加有药料的肥皂及税号34.01的其他产品;
(六)以熟石膏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制品(税号34.07);
(七)不作治疗及预防疾病用的血清蛋白(税号35.02)。
二、税号30.02所称的“修饰免疫制品”,仅适用于单系抗体(MABS)、抗体片段、抗体及抗体片段缀合物。
三、税号30.03及30.04以及本章注释四(四)所述的非混合产品及混合产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非混合产品:
1、溶于水的非混合产品;
2、第二十八章及第二十九章的所有货品;
3、税号13.02的单一植物浸膏,只经标定或溶于溶剂的。
(二)混合产品:
1、胶体溶液及悬浮液(胶态硫磺除外);
2、从植物性混合物加工所得的植物浸膏;
3、蒸发天然矿质水所得的盐及浓缩物。
四、税号30.06仅适用于下列物品(这些物品只能归入税号30.06而不得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税号):
(一)无菌外科肠线、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及外伤用的无菌粘合胶布;
(二)无菌昆布及无菌昆布塞条;
(三)外科及牙科用无菌吸收性止血材料;
(四)用于病人的X光检查造影剂及其他诊断试剂,这些药剂是由单一产品配定剂量或由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
(五)血型试剂;
(六)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骨骼粘固剂;
(七)急救药箱、药包;
(八)以激素或杀精子剂为基本成分的化学避孕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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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 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是否制成粉末;器官疗法用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肝素及其盐;其他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人体或动物制品:
10 — 已干燥的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是否制成粉末
20 — 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
90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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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税号包括:
一、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动物腺体及其他器官(例如,脑、脊髓、肝、肾、脾、胰腺、乳腺、睾丸、卵巢),不论是否制成粉末。
二、器官疗法用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通过溶剂提取、沉淀、凝结或其他方法制得。这些提取物可呈固态、半固态或液态,为了保存的需要也可溶于任何溶剂,呈溶液或悬浮液状。
器官疗法用腺体或器官分泌物的提取物,包括胆汁提取物。
三、肝素及其盐。肝素由得自哺乳动物组织的复杂有机酸(粘多糖)混合物组成,其组成成分根据不同的组织而各不相同。肝素及其盐主要用于医药,特别用作抗血液凝结剂,不论其活度如何,均归入本税号。
四、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列名的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其他人体或动物制品,它包括:
(一)保存于甘油中的红骨髓。
(二)制成干粉片的蛇毒液或蜂毒液及由这类毒液形成的非微生物隐毒素。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作药用的这些产品〔上述(一)及(二)款产品〕,应归入税号30.04。
(三)活的或保藏的骨胳、器官及其他人体或动物组织,适合于永久移植用,装入无菌包装并标有使用说明等。
本税号不包括:
(一)鲜、冷、冻或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腺体及其他动物器官(第二章或第五章)。
(二)胆汁,不论是否干燥(税号05.10)。
(三)通过处理腺体或其他器官提取物所得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单独化合物及第二十九章的其他产品,例如,氨基酸(税号29.22)、维生素(税号29.36)、激素(税号29.37)。
(四)供治病、防病或诊断用的人血、动物血,抗血清(包括特效免疫球蛋白)及其他血液组分(例如,“正常”血清、人体正常免疫球蛋白、血浆、纤维蛋白原、纤维蛋白)(税号30.02)。
(五)具有税号30.03或30.04所列药物特征的产品(参见相应的注释)。
(六)非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球蛋白及球蛋白组分(血液或血清的除外)(税号35.04)。
(七)酶(税号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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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 人血;治病、防病或诊断用的动物血制品;抗血清、其他血份及修饰免疫制品,不论是否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疫苗、毒素、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类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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