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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共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作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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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一、為提升公共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者,機關與民間機構於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時,應約定民間機構,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
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並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
前項經費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審酌工程之潛在危險,配合災害防止對策,擬訂計量、計價規定,並依據工程需求覈實編列。
第一項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項目,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辦理,並按工程需求,量化編列;無法量化項目得採一式編列;其內容包括預防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安全衛生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緊急應變演練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宣導等費用,並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查驗計價。
五、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決標採用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或異質採購最低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之綜合評選或評分審查項目,納入廠商投標標的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之評選或評分審查項目,得以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之重大職業災害廠商名單、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之國家工安獎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之公共工程金安獎之廠商名單列為評比依據。
六、機關對同一公共工程,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採購時,其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事項,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據以執行,並得由機關指定廠商負責主辦,所需費用由相關廠商共同分攤。
七、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其廠商及分包商所僱勞工總人數達三百人以上或工程採購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得標廠商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並提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視工程規模、性質及僱用與承攬關係,分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分項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二種。整體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第一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事項。
工程規模未達第一項規定者,機關得依其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就前三項規定擇要比照辦理之。
八、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依決標金額總價調整各項單價時,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該報價金額不隨之調低;該報價金額高於同項底價金額者,調整後不得低於底價金額。
九、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廠商應辦事項如下:
(一)計畫:
施工計畫書應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事項,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落實執行。對依法應經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者,非經審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二)設施:
針對公共工程職業災害發生頻率較高之類型,包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類型及情事,其安全衛生設施應依約定之具體項目執行。
(三)管理:
1.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
定施作。
2.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
畫。
4.開工前登錄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報請監造單位或委託監督查核之廠商審查,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督導廠商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5.安全衛生專任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6.於廠商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料,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四)自動檢查重點:
1.擬訂自動檢查計畫,落實執行。
2.相關執行表單、紀錄,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五)其他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十、機關對於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各分項工程施工階段,擇定一主要廠商設置協議組織
,負責全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被擇定之廠商不得拒絕。因工期結束致擇定廠商異動時,機關應重新擇定負責之廠商。
前項契約應規定擇定之廠商對其他廠商具有施工安全衛生之監督及管理權限,且其衍生之安全衛生管理費用,各標廠商應依契約所定安全衛生費用比例計算分攤,撥付負責辦理之廠商,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對拒不撥付分攤款之廠商,機關應協調處理或委託監督查核之單位代為協調。
第一項工程,由不同機關分別辦理工程採購時,各機關應相互協調,共同擇定其一廠商辦理之。
前三項所定事項及費用分攤等有爭議時,由各機關視需要調解之。但無法調解時,由上級機關召集調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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