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信息学之形式逻辑浅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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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非马 这是战国时代公孙龙的谬论,白马与马是种属(类属)关系。 从哲学的角度来说,是共性和个性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二、逻辑规律 思维形式是受逻辑规律制约的。逻辑规律中,有的是关于某种思维形式的特殊规律,有的是适用于一切思维形式的普遍规律。例如,三段论的规则,只适用于三段论推理,不适于直言命题对当推理和命题变形推理,也不适用于各种复合命题的推理,更不适用于有关概念和命题的问题。而逻辑基本规律是对于一切思维形式普遍有效的,即是说,它们是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所要共同遵守的。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有三条: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同一律保证思想的同一性,矛盾律保证思想的无矛盾性,排中律保证思想的明确性。而同一性、无矛盾性和明确性则是思维有确定性的不同角度的表现。 在现实的思维过程中,思维的确定性即同一性、无矛盾性和明确性是人们正确思想的最超码的要求,所以,这三条规律在各类逻辑思维形式中普遍起作用,成为最基本的逻辑规律。 逻辑规律尽管只是思维规律,它不同于事物本身的规律,但是思维规律既不是先验的,也不是约定俗成的,它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规定性经过人们亿万次的实践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有其客观基础的。 千变万化的客观事物,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总是具有质的规定性,这种质的规定性反映在人类思维中,就表现为思维的确定性。逻辑基本规律恰恰是从不同角度表现了思维的确定性。所以,客观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就是逻辑基本规律的客观基础。 三、同一律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自身具有同一性。可用公式表示为:“A是A”,即“A→A”。它表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词项、每一命题都必须是确定的,都必须与自身保持同一。 根据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我们可以将同一律的基本要求归结为以下两点: 1、在同一思维过程,我们表达思想时所用的词项,必须保持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即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词项,原来指称什么对象就要一直指称这一对象,而不能随意变更。这样,运用概念和命题进行推理的时候,才能保证思想内容的确定性,否则就会发生思维混乱并引起行动上的错误。 2、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仅要保持词项内容的确定性,而且还必须保持命题的确定性。即是说,一个命题陈述什么就陈述什么,并且其前后的陈述应当一致。同样,一个命题是真的就是真的,是假的就是假的,也不能随意变更,否则也会发生思维混乱。例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确定的,我们运用它进行推理、论证的时候,必须保持其同一性,而不能时而认为它是这样的内容,时而又认为它是那样的内容;也不能一会儿说它是真的,一会儿又说是假的。在引论中,我们曾举出古希腊有名的“半费之讼”的例子。在这一例子中,普罗达哥拉斯最终陷人两难的境地。究其根源,就在于为了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随意变更判定胜败的标准,即是说没有保持判定胜败标准的同一性。 违反同一律的要求产生的逻辑错误 1、混淆概念与偷换概念 混淆概念是无意识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当成同一个概念来使用所犯的逻辑错误。这种逻辑错误主要是由于思想模糊、认识不清或缺乏逻辑素养,不善于准确使用概念来表达思想而造成的。混淆概念的错误常常在词义相近或一词多义的情况下发生。 如果说混淆概念是由于无意识违反同一律而发生的逻辑错误,那么,偷换概念则是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将不同的概念当作同一概念来加以运用。偷换概念是辩论中论敌经常使用的诡辩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使人上当受骗。 比如,在刑法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是确定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故意混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并最后用“正当防卫”偷换“防卫过当”达到逃避罪责的目的。 从以上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违反了同一律对于概念确定性、同一性的要求;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无意与故意,混淆概念是无意识,偷换概念是故意,二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2、转移论题与偷换论题 按同一律的要求,在人们的同一思维过程中,不仅要保持概念的同一性,而且要保持论题的同一性,不能随意改变论题,否则也同样会发生逻辑错误。 转移论题是指无意识违反同一律的要求,使议论离开论题所犯的逻辑错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人非常喜欢发议论,但是由于缺乏逻辑训练,所以在发议论的时候,往往东拉西扯,使人不知所云。 与转移论题不同,偷换论题是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用某一论题暗中代替另一论题而犯的逻辑错误。比如,一个青年犯了罪,他的母亲包庇他,就采用了偷换论题的方式。下面是公安人员与她的对话: 问:“你儿子犯了罪,你有什么说的?” 答:“我希望政府释放我儿子。” 问:“贩毒是不是违法?” 答:“还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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