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沙滩保护管理办法-海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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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沙滩保护管理办法-海陵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 1 - 阳江市海陵区沙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沙滩管理,维护沙滩生态系统平衡,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沙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沙滩,是指海岸砂质海滩,包括潮间带和潮上带沙滩。 第四条 根据沙滩保护管理需要,将沙滩分为三类: 一类沙滩是指海洋功能区划定位为海水浴场的沙滩。 二类沙滩是指海洋功能区划定位为旅游度假区、旅游娱乐区、风景旅游区的沙滩。 三类沙滩是指海洋功能区划定位为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建设区的沙滩。 第五条 沙滩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强化保护、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区管委负责全辖区内的沙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全区沙滩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区公安、国土、住建规划、市政、环保、旅游、综合执法、安监、工商等部门和区管委授权管理沙滩的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沙滩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沙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对破坏、侵占沙滩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沙滩的规划与利用 第九条 区规划、海洋与渔业部门在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分区管制规划过程中,应当提出沙滩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与保护目标,协调其与周边海洋产业的关系,提高沙滩资源的利用价值与保护水平。 区管委及有关部门编制其他区域规划或产业规划,凡涉及沙滩开发利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分区管制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组织沙滩资源调查与评估,建立沙滩资源管理档案,进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沙滩的利用应当符合我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破坏海洋资源,不得污染海洋环境,不得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不得影响海岸及其他海洋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沙滩,应当根据沙滩位置、用途等,向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发利用。 第三章沙滩的保护与修复 第十三条 区管委应当逐步优化沙滩周边海洋产业布局,对沙滩及其邻近海域、陆域的开发利用进行严格论证,采取有效的沙滩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已经开放和开发经营的沙滩地段,由经营主体或管理机构负责保洁工作;未经开放或开发经营的沙滩地段,历史和现实中处于所在或比邻的村集体活动范围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沙滩地段所属村委会负责日常保洁和垃圾收集工作;市政部门负责沙滩垃圾的清运处理及上述地段外荒僻无人沙滩的卫生保洁。 第十五条 使用沙滩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沙滩设置陆源入海排污口; (二)从事破坏植被、非法采挖海砂等破坏沙滩资源的活动; (三)擅自从事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及其他产品的存储、晾晒等活动; (四)擅自建设码头、生产平台、池塘等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沿海沙滩上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倾倒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挖地(沙)取土; (七)擅自在沿海沙滩上从事烧烤、摆摊设点、流动经商和兜售商品; (八)擅自在沿海沙滩上设立广告牌、标语牌、布幔条幅、灯箱及气球或悬挂广告或标语,禁止乱张贴、乱涂改、乱吊挂; (九)利用沙滩摩托车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在沿海沙滩上行驶和停放; (十)擅自从事水上游览观光、潜水、垂钓、水上飞机、水上降落伞(拖伞、滑伞)、摩托艇以及其他各类水上旅游经营项目; (十一)其他破坏沙滩资源和违反沙滩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一类沙滩,除遵守有关海水浴场的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海岸线向海一侧1500米范围内新增养殖项目和设置用于渔业生产的定置网具,现有的应当限期清理。 (二)不得新建雨水排放口,现有的应当限期进行改造,将管道延伸至高潮线以下。 (三)不得携犬进入。 第十七条 对二类沙滩,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海岸线向海一侧1000米范围内新增养殖项目和设置用于渔业生产的定置网具,现有的应当逐步清理。 (二)不得新建雨水排放口,现有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将管道延伸至高潮线以下。 第十八条 对三类沙滩,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沙滩环境整治、修复。区管委应当加大沙滩整治修复项目投入,鼓励区域综合整治修复,提高生态效益。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沙滩环境整治、修复。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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