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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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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二、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二)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三)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一个国际社会成员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就享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上述三个条件密切相连成为一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 在国际社会中,谁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即谁是国际法的主体?长期存在争论。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际法学界出现了另一种主张,认为国际法主体除国家外,还包括个人。一般认为,国际法主体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而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只是在—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续) 政治上的东西国家,经济上的南北国家,在国际法主体问题上有着较大的分歧: 东方国家不承认个人为国际法的主体,而欧共体、欧洲法已伸入到国家内部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四、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是与其他非基本的主体相对而言的。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和它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国际法的特点决定的。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续) (一)国家在现代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二)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不仅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资格,而且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和履行这些义务的完全行为能力。国家的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所没有的。 (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是为了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产生,是随着国家之间的关系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四)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二、国际组织的 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随着国际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而提出来的。国际组织在全球的迅速增加以及这些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事实,表明国际组织已经成为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二、国际组织的 国际法主体资格(续) (二)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见案例:为联合国服务而受伤害的赔偿案——联合国的国际人格 (三)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它国际文件所确认,并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 国际组织虽然是国际法主体,但它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是一种不同于国家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 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在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发展过程中提出来的。民族自决原则是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根据此项原则.一切被压迫民族均享有民族自决权,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争取独立的民族,虽然拥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实际上仍有—定局限性。它是一种准国家的或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 承认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对传统国际法的突破,是国际法的新发展 。 四、 关于个人是不是 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个人(包括法人)有无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国际法学界有争论。西方国际法学界中,除少数学者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外,其他学者认为个人与国家同是国际法主体。我们认为,个人没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因此很难说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是,这个问题争论甚多,因此有必要从发展的眼光继续加深对这个问题的研究。 四、 关于个人是不是 国际法主体的问题(续) 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学者,通常举国家元首、外交使节作为个人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为例;又举海盗、 战犯、 贩卖奴隶犯、贩卖妇女犯及贩毒犯等为例。实际上,对这几类人的待遇都是国家商定的。国家元首和外交使节的优遇和特权是国家的权利,只有国家可以放弃。海盗和战犯等之所以能由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予以惩治,是因为国家放弃了对他们的属人优越权;授权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他们行使管辖。 四、 关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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