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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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山西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开展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阵地。为贯彻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总之,把学生公寓建成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学生之家,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特制定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学生公寓具体管理工作由山西大学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三条 公寓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工作人员应服从主任领导,按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事。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入校前,公寓服务中心根据新生花名册以及当年毕业生退宿情况等统一分配学校住宿,住宿分配坚持男、女分楼,学院系、班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入校时,凭交款收据到管理室办理住宿手续,领取住宿证后方可住宿。公寓内家具设备等公共用品按配备标准配齐后,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如有丢失、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号、床号住宿,未经管理人员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其它床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由所在学院出具证明。经公寓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重新安排。 第七条 非公寓人员,不经管理室批准,一律不得随意进入公寓。 第八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准留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各学院开具证明,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校住宿,要服从公寓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并交纳假期的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 学生因毕业或休学、退学需离校时,须办理退宿手续。经管理员验收公物并交回房门和铁皮柜钥匙等物品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手续办好后3日内离开公寓,违者要强行搬出。 第十条 凡未经管理室同意,不得擅自换锁、砸锁、拆卸公物家俱。 第四章 住宿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不得擅自留客住宿,凡直系亲属来访,确有困难需住宿者,请与公寓管理室联系。公寓严禁留宿异性,一经查出,报学校有关部门,按违反校规校纪处理。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公寓内作息时间,不在公寓内大声喧哗,以保证公寓的安静。 第十三条 公寓楼夜间关门时间:春、冬季22:30,秋、夏季23:00。凡不按时归宿者,管理室需登记,晚归者须说明理由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寓内打架斗殴、酗酒取闹、赌博、经商、张贴标语、广告等,严禁搞迷信活动或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需经值班员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女生公寓男性不得随意进入,确因公务需要,需经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进入公寓人员严禁携带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及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物品,一经发现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养成自觉整理内务的习惯,保持室内清洁。各寝室由舍长安排学生轮流值日,定时定点投放垃圾,以保持楼道卫生。 第十八条 讲究公共卫生,接受公寓管理员、服务员监督。禁止向公共走廊、楼梯及窗外倒污水和乱丢废纸、果皮、烟头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 第十九条 为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在楼道、宿舍堆入杂物;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楼。 第二十条 学生应主动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躺在床上吸烟,不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不使用酒精炉、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不在楼内焚烧杂物、废纸、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在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等。学生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源、网线,非工作人员严禁动用电闸,离开宿舍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注意个人物品安全,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宿舍钥匙专人专用,门锁损坏、丢失由管理室统一更换,学生不得私自更换、配置。离开宿舍时注意关闭窗户,锁好门,晾洗衣物应及时收回。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养成节水、节电意识。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各公寓楼实行全天供电制度。供电指标内免费用电,供电指标外学生自行购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以及每一宿舍的平时成绩将通知所在学院,作为综合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分中的一项,以及评优和奖学金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以上条例及公寓管理相关规定者,除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山西大学公寓服务中心 二OO八年七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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