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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志国诉帝凡黎服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汪志国诉帝凡黎服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汪志国诉帝凡黎服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171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汪XX,男。
委托代理人胡XX,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BRUNO LUPPENS,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女。
委托代理人张X,女。
原告汪XX诉被告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琦独任审判,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汪XX的委托代理人胡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XX诉称,20xx年10月6日起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xx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于20xx年7月13日收到,至此被告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严重违反程序。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决20xx年7月13日起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按人民币5000元/月工资标准支付自20xx年7月13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支付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的工资2069元、支付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期间年休假工资3333元、支付原告垫付的差旅费2240元。
原告汪XX提供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证明20xx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是三
年期限劳动合同,被告解除时合同未到期。合同第4条第1款第2项约定原告月工资5000元。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是由被告出具的,证明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认为原告虚报差旅费,但事实上原告并没有虚报。
3、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快递单,证明20xx年7月13日原告才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以7月13日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
4、薪资单,证明原告到被告单位工作以来,还有58小时的年休假未休。
5、银行工资记录复印件,证明20xx年11月至20xx年6月原告的工资发放情况,原告实际月工资不低于5000元。
6、差旅费报销单2份及200元餐饮发票和50元公交卡充值发票各一张,证明差旅费总额为2240元。
7、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虚报差旅费,且向供应商索要好处,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且依法通知了工会。原告主张的20xx年7月1日至7月8日的工资及年假工资已经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差旅费,因原告在宁波出差的费用都由供应商负责,且金额不对,对原告主张的差旅费不予认可。故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XX公司提供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该合同与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致,证明被告已经将员工手册给了原告,原告应严格遵守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若原告发生疏忽、过错或其他不诚实行为,被告有权终止合同,且不需支付任何补偿金。
2、员工手册及签收单,证明原告严重违规的依据,原告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
3、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工会意见,证明解除合同的理由,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4、谈话记录,证明原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从供应商处收取礼物,原告从供应商处索要发票,虚报差旅费。谈话人吴秀英是被告常驻在供应商处的员工。
5、两份情况说明,由被告供应商宁波雅戈尔公司出具,证明原告在宁波出差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原告不应该产生相关费用,原告存在虚报差旅费的问题。原告在雅戈尔出差期间存在故意刁难供应商,向供应商索要礼物、好处的情况。
6、虚假报销的票据9份,证明原告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上万元的损失,构成严重违纪。我们根据每个员工报销的票据,如果有问题的话我们都是整理出来的。
7、支付凭证,证明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20xx年7月1日至7月8日的工资元,20xx年截至合同解除之日的年假工资元,其中扣除了元的个税。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7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6报销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发票因均为上海发票非宁波发票故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6、7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不具合法性;对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真实性无异议,对工会意见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4、5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属于证人证言,应当出庭作证。
经本院审核上述证据以及原、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中除证据5外的其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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