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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内容及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内容及要求 (株洲授课课件) 授课提纲 一、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性 ; 二、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工作的规定与要求 三、施工及验收规范是工程质量和资料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及要求;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规范。 一. 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性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是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维护管理、技术改造、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二)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重要手段和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最重要的作用是为了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验工程质量、记录工程质量,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监控和管理水平。这是编制 竣工档案最主要出发点和目的。 1、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国家制定了很多很多加强对原材料、设备、配件的质量监控措施; 2、在施工过程中,规范要求对所有隐蔽的工程要进行隐蔽验收检查,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在施工中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了对砼、砂浆、焊接、压实度、桩基的检查试验。 4、在进行每一道分项工程施工时,规范要求每一道工序要履行严格的质量评定手续。 上述这些项目的结果,必须及时的在档案资料中反映出来。严格要求资料的及时形成,就是对工程质量工作的最好监督。 (三)合格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是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完整的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是由合格的工程实体和合格的竣工档案资料两方面组成的,凡是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缺失或者不合格,这个工程项目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工程) 例: 长沙引公司在〔2009〕14号《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文件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工程档案资料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工程档案资料的准确、齐全、完整、系统,工程质保金中包括对工程质量和档案资料监督,工程竣工时只有在工程质量和档案资料都验收合格后,才能退还质保金”。 (四)编制合格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验收的必备条件。 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工作的规定与要求 1、国务院的要求: 2000年元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建设工程的资料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⑴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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