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粮食、饲料尿素酶活性检验方法》标准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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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进出口粮食、饲料:尿素酶活性检验方法》 标准编制说明 一、目的与意义 饲料生产中植物蛋白质的主要来源为大豆,大豆含有丰富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我国对饲料用大豆的利用形式是经浸榨油后的大豆粕。在大豆粕的生产过程中预热工艺可使大部分抗营养因子钝化和失活,消除抗营养因子对动物的危害。 尿素酶是豆粕中含有的几种天然酶类之一,其本身不是抗营养因子,但它作用于豆粕和动物机体中的尿素和含氮物质,使其分解产生NH3和CO2,对动物有间接性危害。它在豆粕中的含量与抗胰蛋白酶抑制因子等抗营养因子的含量成正比,加热过程使抗营养因子钝化或灭活时,也使尿素酶活性降低甚至失,而且尿素酶活性相对于抗胰蛋白酶因子便于测定,因而尿素酶活性的大小可以表示抗营养因子受到的破坏程度。加热过度虽然能使抗胰蛋白酶因子活性降低,但蛋白质相对效率和可溶性蛋白质同时也降低,从而使大豆粕的营养价值降低;加热不足,虽然可溶性蛋白质含量较高,但抗胰蛋白酶因子活性液非常高,从而会对动物体内蛋白质的消化吸收带来很大影响。 因此,适度加热可以提高大豆粕的蛋白质利用率,而且可以使其中的抗营养因子得到抑制甚至失活,通过对尿素酶活性的测定可以很好的控制大豆粕在生产过程中的加热程度,从而提高大豆粕的营养价值。 采用测定饲料中尿素酶活性的方法能作为评定大豆粕加工程度是否适当及营养品质好坏的依据.对于监控豆粕的质量,判断豆粕品质的好坏,避免劣质豆粕在饲料生产中使用,对于预防因饲料质量而引起的动物不良反应有着重要意义。   二、任务来源,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工作过程及小组成员 1.本标准是在SN/T 0800.4-1999进出口粮食、饲料尿素酶活性测定方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原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起草,起草人为:戴晓武、郭祥云、周立君。 2.任务来源:本标准的制定工作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起草,计划编号为2011B454r。 3.采标情况:本标准是参照 GB/T 8622-2006饲料用大豆制品中尿素酶活性的测定,对SN/T 0800.4-1999进出口粮食、饲料尿素酶活性测定方法进行研究、改进和验证后,形成本部分标准内容。 主要差异如下: ──按照按照GB/T1.1修订了标准格式; ──规定了尿素酶活性的单位; ──增加水的要求标准; ──盐酸中和法中添加选用指示剂滴定; ──增加结果重复性要求。 3.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1).收集整理资料信息;2).标准的申报;3).制定工作计划;4).标准方法的验证;5).按照GB/T1.1-2000进行标准的起草并送专家征求意见;6).总结反馈信息和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7).整理资料申报有关部门鉴定。 4.完成单位:本标准完成单位为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标准起草人:孙瑶、胡珅、邓立育、刘新亮、李铁柱。 三、标准的制定过程 1标准的来源 本规程以SN/0800.4-1999进出口粮食、饲料尿素酶活性测定方法为基础,参考GB/T 8622-2006饲料用大豆制品中尿素酶活性的测定以及其他资料,经实验室内部与外部验证单位各实验室验证而提出并形成一个新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其内容在原有标准内容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其他饲料类标准以及目前国际、国内对饲料类产品的质量需求而制定。 2制标的原则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第一,适用性原则:本检验规程适用范围是大豆制品及其副产品中尿素酶活性的测定。在修订标准的过程中,由于盐酸中和法对尿素酶的活性表示直观、准确,故将此法作为仲裁法列为第一法。pH增值法是通过测定溶液的pH值改变,间接表示产生氨的含量,从而表示豆粕中尿素酶活性的强度。此法操作简单,但由于不能直接表达尿素酶的活性,故不能列为仲裁法。 第二,合理性原则:本检验规程中,对尿素酶活性定义进行合理规定,并根据国标方法对尿素酶活性单位给与定义,使该方法更为严谨。 第三,科学性原则:本检验规程中,在结果表示时,对重复性允许差进行了详细说明,在活性大小不同的情况下,活性≤0.2时结果之差不超过平均值的20%,活性0.2时结果之差不超过平均值的10%。使结果表示更加科学合理。 在制定本标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一是要认真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二是充分满足进出口商品检验要求;三是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我国进出口贸易。 四、标准的检验规程 方法一 盐酸中和法 1.方法原理 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利用粉碎的大豆制品与中性尿素缓冲溶液混合,在30℃±0.5℃下精确保温30min,尿素酶催化尿素水解产生氨的反应,用过量盐酸中和所产生的氨,再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回滴。本标准的建立过程主要进行了以下试验: 2.样品制备 选用大豆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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