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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配料表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 4.1.3 配料表 配料表标示其他情况参见问答二十一至三十五 中药材类的食品原料能不能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 第7号 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及相关公告 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及卫生部有关公告 非国内产的原料:芦荟、仙人 掌《新资源食品》 不常用的食品原料 竹炭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 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不是必须标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不是必须标示) 强调 配料原料 的“多或少” ,标示含量 慎用 “成分” 的含量 “营养成分”的含量应符合GB28050 要求 非“营养成分”的信息不要被误解、误导消费者 且要标示其含量 标示信息应准确、科学,符合科学常识。 无蔗糖、不添加糖、低加糖 × 无淀粉产品,除GBT 20712-2006 火腿肠有标准 4.1.5 净含量和规格 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 )、毫升(mL)(ml)。 4.1.5.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 标示。 4.1.5 净含量和规格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4.1.5 净含量和规格 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不包括果肉饮料 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4.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净含量附近的C标志: 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注: 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住所), 不一定是实际生产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注:谁生产,谁标示,谁承担法律责任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必须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可标可不标。 产地要真实(实际生产地).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委托单位 委托企业 受委托单位 受委托企业 受托单位 受托企业 被委托单位 被委托企业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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