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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生进入职场的权益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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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毕业生进入职场的权益及保护 第一节 毕业生的基本权益 权益是一种法定的利益,是权利与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大学生毕业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不断地扩大,然而社会对大学生毕业生的权益却很少关注。 一、进入职场试用期基本权益 试用期,顾名思义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相互约定的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员工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是双方互相试用的过程。 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不能因为试用就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试用期间主要权利有以下几种: 1、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权力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给予经济补偿,于是频繁地炒试用员工就成为他们的一种用工手段。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他们往往以试用为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一份所谓的试用期合同,许诺等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对此,劳动者应该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而许多劳动者不清楚的是,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并且,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在试用期间,由于工作熟练程度、技能水平与其他人相比可能有差距,因此表现在工资水平上有差距,但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其工资。 有的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就声明,试用期不发工资,只有试用期满、双方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后才有工资或其他借口不付工资,都是违反劳动法的。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与正式上岗后的工资标准相比,一般都比较低,但是低也要有个标准,劳动法规定最低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某个工种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数是多少,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去查询。在这个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确定。 3、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劳动合同制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常说的就是三险一金:既退休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另外在试用期内遭遇工伤,应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4、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防止事故,减少危害。 5、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还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 第二节 侵权行为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降低自己的运营成本,故意压低工资,侵害毕业生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本节列举的几种常见的侵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希望引起广大毕业生及社会有关方面的重视,杜绝对于大学毕业生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侵害。 一、招聘、面试阶段的主要侵权行为 毕业生参加企业的招聘、面试时,会有哪些利益可能受到侵害?如何避免这些侵害?如果出了问题自己“应付”不来,可以向哪些机构请求帮助?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的黄钰律师,请专家给毕业生讲授一下求职、就业中牵涉到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给大家提个醒。企业在招聘、面试中对学生权益的典型侵害主要有: 1、歧视行为。 一提起“歧视”,许多人马上都会想到南非前白人政权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殊不知,在我们的生活中,“歧视”无处不在;在人才市场已经形成“买方”格局的今天,求职者常常受到稀奇古怪的就业歧视,尤其是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就业歧视”,更是形形色色、花样百出,其荒唐的借口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回顾近年来有关歧视性招聘这种用工歪风,可以说花样百出,而且越来越直露和冷酷,招聘歧视的“恶行”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见怪不怪的性别歧视: (2)年龄歧视。 (3)身高歧视。 (4)形象歧视 (5)户口歧视 (6)血型歧视 (7)姓氏歧视 那么招聘歧视是否违法?法律界人士指出,公开的歧视绝对是违法的。因为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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