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反年龄歧视法
【关 键 词】年龄歧视;年龄限制;信息费用;人力资本;反年龄歧视法。
年龄作为职业门槛并不存在违宪的问题,也没有侵犯雇员的权利。反年龄歧视法无法遏制雇主以年龄分辨雇员能力的做法,反而会导致大龄工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源保护法学研究。
如果法官打算明智地宣告判决,那么就必须有某些原则来指导他从各种争取获得法律之认可的可能判决中做出选择。
——本杰明·卡多佐[1]
法官并不是按照被称之为“法律”的东西行动,他们只是在尽可能好的行动。法官决定案件,并且作为一种副产品,判决会流露出一些关于他们将如何决定下一案件的线索。
——理查德.a.波斯纳[2]
雇主大致可以做营利性雇主和非营利性雇主的划分。国家机关是非营利性用人单位的典型代表,主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工作人员。公务员考试作为每年招聘的必备项目,吸引了大量求职者尤其是高校毕业生的参与,竞争到了日趋白热化的程度,报名人数与招录人数之比(报名录取比)甚至一度达到了4961∶1[3]。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众多求职者对报考公务员(无论是国家公务员还是地方公务员)趋之若鹜,也是情有可原。但在这样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在公务员报名过程中,首当其冲的是报名条件,报考年龄又是作为硬性条件位列其中,公务员报考条件设定年龄上限已经是家常便饭。正是这样一条规定,引来了诸多非议,人们将此项规定视为年龄歧视,对大龄考生不平等,侵犯了广大大龄考生的权利,认为不应当设定报考年龄的上限。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将国家人事部[4]和省级人事主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案例。
招聘条件中设定年龄限制不仅在公务员考试中存在,在其他营利和非营利性的单位招聘中同样存在,有学者就称“如同美国等国就业中最常见、最普遍、最严重的是种族歧视一样,我国就业中最常见、最普遍、最重要的是年龄歧视”[5]。将年龄限制一律看作歧视是误导人的,对取消年龄限制的社会后果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本文将结合(但不局限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两起行政诉讼案件,对公务员报考年龄限制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年龄限制问题的以往见解的分析,解释年龄限制的理由,并以此为样本论证更为普遍的年龄限制问题的正当性和反就业歧视法的负面效应。
一、法院对年龄限制案件的处理
由于用人单位年龄限制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至少有两起,而且这两起案件都是发生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与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于2004年7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的通知》,决定于2004年9月4日进行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该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第五项为:“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刘家海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人事考试网站并报名,因年龄已超过35岁,未能通过招考单位的审核。刘家海提起行政复议,但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被告设定35岁强制性限制条件并据此不同意原告报考公务员的行为违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年龄问题在进行网上报名时被拒考公务员的案件,这也是广西而且很可能是全国首例公务员因报考资格引发的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家海的诉讼请求[6]。无独有偶,2005年10月初,四川大学在读法律硕士杨世建因在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报名申请时被因超过35岁为由被拒,在2005年10月31日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人事部拒绝其报名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人事部拒绝受理他报名参加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对此案“不予受理”[7]。在这两起年龄限制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没有得到支持,但即便如此,两起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存在细微的不同。通过对两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比较,结果就一目了然了。
刘家海在报考被拒绝后,没有以针对审核未通过的事实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在2004年10月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追加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并于2005年1月19日做出桂政复决字(200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不同意申请人刘家海参加2004年下半年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录用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刘家海不服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8]。而杨世建则是在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考试报名申请被以超过35岁为由被拒绝后,于2005年10月31日,以邮政快递的方式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人事部拒其报名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提起行政诉讼[9]。采取了不同诉讼策略的两起案件在处理结果上有着明显差异,法院对刘家海案的处理方式驳回原告刘家海的诉讼请求,对杨建顺案的处理方式却是不予受理,以致该案根本就没能进入审判程序。
表面上看起来,直接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