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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条款与费率方案
根据《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在全市生产环节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为保证青岛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序推进,结合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实际,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依据有关规定指导保险机构制定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方案。
一、确定保险机构条件。统筹考虑区、市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工作期限、保险机构条件等因素,规范程序,依法依规,确定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两区(城阳区、黄岛区)、四市(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已设置保险分支机构且在全国其他省份有承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经验的保险分公司,或在我市注册的法人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便捷、高效的保险服务,具有快速理赔能力;
(二)承保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公司保持赢利;
(三)有积极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意向。
二、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范围
全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积极参与。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按照“基本险+附加险”的思路,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主险保险责任作为 “基本险”保障内容,将部分主险未明确的责任以及个性化保障需求通过附加险供选择性承保。
(一)基本险责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以食品原料采购、生产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合格产品召回等全过程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企业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附加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场所责任保险:主要保障因经营场所的火灾和爆炸、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维护不当、经营场所自身的缺陷、被保险人雇员的过失等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范围限额内负责赔偿。
2.附加无过失(错)条款:由于第三方有意或无意破坏(投毒)等原因而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范围限额内负责赔偿。
3.附加精神损害赔偿:因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因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范围限额内负责赔偿。
4.企业根据需要增减的内容,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规定在责任范围和限额内负责赔偿。
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建立费率浮动机制,考虑不同食品企业风险差异及个性化需求,按照基准费率与浮动调整机制相结合的思路,设计了一套固定保额的方案,并辅助配套使用多个专项费率调整系数,从而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主要包括基本险保险费率计算方式和附加险保险费率计算方式。
(一)基本险保险费率。计算方式分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生产企业保险费率计算方式和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保险费率计算方式。
1.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生产企业采取定额保单方式承保。
年度营业收入
(企业规模)
累计责任限额(万元)
每次责任限额(万元)
每人责任限额(万元)
定额保费(元)
500万元以下基准方案
100
50
2
3000
(可选方案)
200
100
5
5000
300
150
10
8000
2.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采取符合保单计算方式。
(1)基本险保险费率计算按照公司标准费率计算公式“保费=年度营业收入×费率”的方式计算保费。
年度营业
收入(万元)
累计责任限额(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
每人责任限额(万元)
基准费率(‰)
500(含)-800
200
50
10
1.63
800(含)-1000
500
50
10
1.44
1000(含)-5000
1000
100
20
1.27
5000(含)-10000
2000
100
20
1.08
10000(含)-50000
5000
500
30
0.88
50000(含)以上
5000
500
30
0.77
(2)食品生产企业专项费率采取浮动机制,按食品风险类型调整系数如下:
风险类型
食品类型
调整系数
低风险
茶叶及相关制品、可可及咖啡产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粮食加工品。
0.8
一般风险
薯类食品、炒货及坚果制品、水产加工品、豆制品、糕点、蜂产品、蔬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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