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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生产许可过渡期有关工作说明(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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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生产许可过渡期有关工作说明 一、申报系统的使用和证书管理 1、过渡期仍使用现有的食品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请人按原提报方式提出申请,即以申证单元作为一条申报信息进行提报,不以申请人为单位进行申报。生产多个食品类别的,申请人应按照目前的许可管理权限划分向相应级别的许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生产许可证证书仍延续使用旧版证书。过渡期发放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统一调整至2015年1 月7日。待过渡期结束后,过渡期内获证单位需持过渡期证书到许可机关换发新版证书,换发后证书有效期5年。各市局应对过渡期内发放的证书做好统计、登记 二、发证程序 1、受理 (1)申请人按本工作要求第一条的要求提出申请。 (2)申请书及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按原要求执行。 (3)各级许可受理部门在受理相关材料时应及时告知或提醒申请人根据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现场核查结束后不再进行发证检验工作,已调整为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时向审查组提交相关产品检验报告,申请人需按原发证检验抽样原则提供相应产品的检验报告。 原发证检验抽样原则:每个执行标准提供一份检验报告,执行同一标准的产品,生产工艺不同的需分别提供检验报告,同时要兼顾产品审查细则中的抽样要求。申请人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可自行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检验报告要求: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为执行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包括标准中引用的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标准以及营养标签中涉及的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等,不包括食品标签。 2、审查 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发布实施前,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中《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的条款要求实施现场核查,判定原则不变。 检验报告审查要求:现场核查过程中审查组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应齐全。申请人自行检验的,应核查其是否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委托第三方检验的,应核实第三方检验机构是否具备相关检验资质。检验报告核查情况应详细记录在现场核查条款1.13检验管理项目中。对于报告提供不全或者项目、资质等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在相应条款中按基本符合进行判定。 3、基本符合项整改 申请人现场核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需在10日内完成对基本符合项的整改,并报县(区)局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下一环节许可程序,验收不合格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判定。各县(区)局及时督促申请人对基本符合项整改,并于收到申请人整改验收申请2个工作日内验收并上传《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过渡期期间,基本符合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4、许可。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证书打印 许可审批后,审批系统将按照新的编号规则编制许可证编号,除许可证编号为 “SC+14位数字”外,证书式样及打印方式仍沿用旧版证书。对于过渡期内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食品类别的,其发放的多张证书的证号只有一个。待过渡期结束后将多张证书的许可信息按“一企一证”的要求统一调整至新版证书,证号不变。 三、换证程序 1、受理 (1)申请人按本工作要求第一条的要求提出申请。 (2)申请书及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按原要求执行。对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提交《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声明内容符合要求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程序:申请人需在网上审批系统基本信息页面填写免于现场核查的申请项,即“是否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如选“是”,系统提示在申请材料栏上传《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如选否,许可程序同发证程序。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内容由省局统一模板格式,请到省局网站食品生产处页面下载。 2、审查 经材料审查符合免于现场核查条件的申请人,不再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直接进入审批程序。对于未申请免于现场核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免于现场核查条件的申请人,其后续程序同发证。 3、许可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证书打印 过渡期内审批的换证证书式样及打印方式仍沿用旧版证书,许可证号为原证号。待过渡期结束后将按“一企一证”的要求统一调整至新版证书,原证号同时在新版证书上予以载明。 四、变更和增项程序 不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形: 1、申请人名称变更; 2、地址、住所名称变更; 3、产品标准变更。 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形 1、迁址; 2、增加产品单元; 3、变更或增加产品明细; 4、增加生产厂点 证书打印要求同换证。 五、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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