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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鲶鱼法规(正文部分)参考翻译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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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公报/第80卷,231号/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规则和条例 PAGE \* MERGEFORMAT32798 A 小节——机构组织和术语;强制性肉禽制品检验及自愿性检验和认证 第300部分——机构和组织 ■ 1、 第300部分引用的权威法案如下所示: 权威法案:21 U.S.C. 450-471、601-695、1031-1056;7 U.S.C. 138-138i、450、1621-1627、1901-1906;7 CFR 2.7、2.18、2.53。 ■ 2、 第300.3(a)节内容修正如下: §300.3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组织。 (a)概述。食品安全检验局组织架构体现了该机构主要监管责任:执行《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其中包括鲇形目鱼类)、《禽类制品检验法》(PPIA)和《蛋制品检验法》(EPIA)。食品安全检验局通过其外部机构完成《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制品检验法》和《蛋制品检验法》当中的检验条款。 ***** E 小节——《联邦肉类检验法》和《禽类制品检验法》项下的法规要求。 第441部分——消费者保护标准:未加工产品 ■ 3、 第441部分引用的权威法案如下所示: 权威法案:21 U.S.C. 451-470、601-695;7 U.S.C. 450、1901-1906;7 CFR 2.18、2.53 ■ 4、 在§441.10中,删除(a)小节首句开始位置和(b)小节首句开始位置的“未加工家畜和家禽”一词并在其位置加入“未加工家畜、家禽和鱼类”一词。 ■ 5、 第三章增加了新的 F 小节(包括第530部分至 561部分),其内容如下: F 小节——关于鲇形目鱼类和及其制品的强制性检验 部分 章节 530 一般要求;定义 531 定义 532 检验要求 533 企业隔离;检验设施;项目雇员设施;其它必要设施 534 捕捞之前的适用标准及至加工企业的运输。 537 卫生要求及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关于掺杂或错贴商标产品的通告 539 强制性规定;关于物理、化学或生物污染物的执行标准 540 废料和其它不可食用材料的处置和清理 541 产品和容器的标记、标识和标签 544 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548 产品加工 549 [保留] 550 要求保存的记录 552 出口 555 鱼制品的商业性运输 557 进口 559 拘留、没收、定罪 560 州-联邦、联邦-州合作协议;州指示 561 操作规范 F 小节——关于鲇形目鱼类及其制品的强制性检验 第530部分——一般要求;定义 章节 530.1 概述。 530.2 负责鱼类检验的FSIS机构。 530.3 适用企业。 权威法案:7 U.S.C. 138f;7 U.S.C. 450;21 U.S.C. 601-602、606-622、624-695;7 CFR 2.7、2.18、2.53。 §530.1 概述。 (a)本小节条例对鲇形目鱼类及其制品的检验进行了规定。检验和条例的目的在于,防止销售、运输、供货、收货等商业行业中,可用作人类食用的鱼或鱼制品被掺杂或错贴商标。 (b)本小节所述之鱼类应遵守本法案要求,包括遵守引用的其它符合要求种类的法案条件要求(具体取决于局长的判定),法案条款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鱼类的情况除外。 §530.2 负责鱼类和鱼制品检验的FSIS组织。 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组织实施了一项针对鱼类和鱼制品的检验计划。本章 A 小节第300部分 9 CFR中对FSIS组织及其主要办事处及其职责进行了描述,并且,对组织条款进行了界定。本章A小节第300.3 节列出了FSIS地区办公室及其辖区。 §530.3 适用企业。 9 CFR 300.6 条款适用于鱼类加工企业和相关行业,正如其适用于其它受制于《联邦肉类检验法》规定的企业。 第531部分——定义 章节 531.1 定义。 权威法案:7 U.S.C. 138f;7 U.S.C. 450;21 U.S.C. 601-602、606-622、624-695;7 CFR 2.7、2.18、2.53。 §531.1 定义 除非文意另有要求,否则本小节中所使用的以下术语含义应分别被解读为: 法案:《联邦肉类检验法》修订版(34 Stat. 1260 修订版、81 Stat. 584、84 Stat. 438、92 Stat. 1069、106 Stat. 4499、119 Stat. 2166、122 Stat. 1369、122 Stat. 2130、21 U.S.C.、第601 章等等。)。 掺杂:此术语适用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中的任何胴体、胴体部位、鱼类或鱼制品: (1)如果携带或含有任何可能会致使其对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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