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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ZLLT/(Z02)012—2007
版次: A
发布日期:200
1.目的和适应范围
1.1为了严肃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平稳运行,职工安全健康。
1.2本规定适用于全厂伤亡事故管理
2.术语
2.1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2.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3.管理职责
3.1安全办负责伤亡事故管理规定的起草及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办法实施工作
4.管理内容
4.1伤亡事故发生后,要严格执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对伤员实施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2发生轻伤以上工伤事故,厂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要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勘查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做好询问笔录。
4.3事故发生的当事人,现场目击人有义务协助事故调查组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出具证明材料,事故现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清理。
4.4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微伤事故由车间主管领导召开事故分析会,处理报表一周内上交安全办。
4.5轻伤事故由厂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厂给以全力配合。
4.6工伤事故分析会,按公司规定轻伤以上事故由车间组织,厂长主持,公司生产部、公司工会派人参加。
4.7工伤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隐瞒事故真相,伪造证据、嫁祸于人、推托责任者,要从重处理,认真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8事故的处理按其分析的责任给以相应处理具体办法按生产考核细则及上级部门规定办理。
4.9工伤事故档案的建立,事故发生单位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二份)连同伤害医疗诊断证明、二人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一起由安全办报公司备案建档。
4.10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0.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10.2醉酒导致伤亡的。
4.10.3自残或者自杀的。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0.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4患职业病的(115种职业病范围之内)。
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体育比赛、必须厂级以上有红头文件比照工伤、车间级比赛不能认定为工伤)。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工伤的救治
5.1我厂职工负伤医治,由车间安全员到厂安全办开具工伤医疗证明到公司职工医院就诊。
5.2中班、零点班发生工伤事故就诊时应凭负伤职工本人工作证或本厂出入证(或护送医疗的班长及以上领导的工作证件)作为先就诊的依据,存押厂职工医院主治大夫处,厂职工医院按工伤待遇给予一次性治疗。次日负伤职工单位安全员必须到厂安全办报告情况,补办工伤医疗证明后,到公司职工医院换取暂押的工作证件。
5.3危重伤员抢救
5.3.1发生轻伤及以上工伤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安全办调度汇报伤员情况及发生地点及报告者联络方式,同时对受害人员实施医疗救护,联系运送车辆,正常情况下首先送往职工医院就诊。
5.3.2公司职工医院工伤就诊规定
5.3.2.1建立工伤病人抢救绿色通道,保证接到伤情通知后在最短时间内救护车到达现场。对较重伤情,医生护士随车到一线救护,较轻的外伤病人可直接送往外科病房,其它类型病人可直接送急诊科。
5.3.2.2对工伤病人实行“四先”原则,即先抢救、先治疗、先就诊、先住院。
5.3.2.3对没来得及办理工伤证明的伤者可持工作证或出入证先治疗再办手续。
5.3.2.4对较危重伤员值班医师及时报告总值班或院领导。
5.3.3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入定点医院治疗的规定
5.3.3.1发生工伤,一律按规定时限书面报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和局保险科,并根据要求将工伤职工送工伤保险合同医院救治。
5.3.3.2缓报、隐瞒工伤和未经工伤保险管理处批准私自决定到非定点医院诊治的,工伤保险管理处一律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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