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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OO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OO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OO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黍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平面布置
2.1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
报警按钮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2.2商场内的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面积大于100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OO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2仓库和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宜分开设置。当必须合用时,营业厅通向安全出口的通道不得穿越仓库。
2.2.3除面积小于100m2的仓库外,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确定。
2.3商场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3.安全疏散
3.1营业厅面积可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应计入营业厅面积。办公室、厨房、卫生间、仓库等功能明确的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
3.2商场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根据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按3m2/人确定。设有固定分隔铺位的市场,其人员总数可按走道人数和各铺位人数之和计算,并应按3.2的规定计算
设有固定铺位市场人数的确定指标 表3.2
走道
2.5m2/人
9m2≤面积≤20m2
3人
铺位
20m2≤面积≤40m2
4人
40m2≤面积≤90m2
6人
90m2≤面积≤150m2
8人
注:装潢、家具、建材等专业市场铺位人数可按本表减少50%。
3.3营业厅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包括楼梯间的门、底层疏散外门和楼梯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和商场的层数,按不小于表3.3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安全出口的净宽度指标 表3.3
商场的层数
m/百人
地下2层以下
1.00
地下1——2层
0.75
地上1 2层
0.65
地上3 4层
0.75
地上5 6层
0.85
地上6层以上
1.00
3.4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3.4.1多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最多不应大于3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2高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3多层或高层商场内设置固定分隔铺位的商铺,当其与公共通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的隔墙并砌至楼板底部时,室内最远一点至商铺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30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5m。
3.5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其间距不宜小于20m;当小于20m时,应视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3.6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或通向相邻建筑连廊的门,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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