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业务处理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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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纳具体业务处理技巧——银行存款业务 第二节 银行存款业务处理 (二)如何办理汇兑结算 1.汇兑及其适用范围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根据凭证传递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汇兑适用于异地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 2.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1)汇兑结算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2)支取现金的规定 收款人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付款人在填制信汇和电汇凭证时,须在凭证“汇款金额”大写金额栏中填写“现金”字样。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到银行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信汇或电汇凭证上未注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需部分支取现金的,收款人应填写取款凭证和存款凭证送交汇入银行,办理支取部分现金和转账手续。 (3)留行待取的规定 汇款人将款项汇往异地需派人领取的,在办理汇款时,应在签发的汇兑凭证各联的“收款人账号或地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后,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印鉴。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须携带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向银行支取款项。如信汇凭印鉴支取的,收款人必须持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经银行验对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4)分次支取的规定 收款人接到汇入银行的取款通知后,若收款人需要分次支取的,要向汇入银行说明分次支取的原因和情况,经汇入银行同意,以收款人名义设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结清为止,不计利息。 (5)转汇的规定 收款人如需将汇款转到另一地点,应在汇入银行重新办理汇款手续。转汇时,收款人和用途不得改变,汇入银行必须在信汇或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6)退汇的规定 汇款人对汇出的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出具正式函件,说明要求退汇的理由或本人身份证明和原信电汇凭证回单,向汇出银行办理退汇。汇出银行审查后,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实款项确未解付,方可办理退汇。如汇入银行回复款项已经解付或款项已直接汇入收款人账户,则不能办理退汇。此外,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从发出取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无法交付的款项,可主动办理退汇。 3.汇兑结算的程序 (1)汇款人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汇款 (2)银行受理并将汇款回单交汇款人 (3)银行间划拨 (4)收款人开户银行通知收款人汇款已到 4.办理汇兑应填制的原始凭证 办理汇兑手续,与领购支票一样,应由出纳人员填制一份“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并在第一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送交银行办理。银行核对印鉴相符后,按规定收取一定工本费和手续费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领用单位、申请书起迄号码等,出售“结算业务申请书”。信汇与电汇的填制方法是一样的。现介绍电汇单(见图3-2)的填制(可用圆珠笔填制,但一般要求用钢笔填制): 申请日期 选择业务类型(电汇) 选择汇款方式 申请人全称、账户、开户行名称 收款人全称、账户、开户行名称 人民币(大写) 小写 申请人签章(即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附加信息及用途 图3-2 电汇单 5.会计核算 在会计核算中,付款人借记“应付账款”、“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款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三)如何办理商业汇票结算 1.商业汇票及其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7月颁布的《商业汇票办法》规定,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后者是指由银行承兑,而由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的票据(付款人应先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后签发)。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广泛,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先发货后收款或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均可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2.商业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签发人或承兑人有汇票正面记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否则,签发人或承兑人对被背书人不负保证付款的责任。 (2)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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