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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作业(1)
两大法系的比较
学号:1082310108
姓名:张明明
指导教师:李平
教师评语:
两大法系的比较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是若干国家和地区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中西方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最大两大法系。
英美法系又可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苏格兰除外) 和美国(路易斯安娜州除外) 以外,主要是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南非以及我国的香港等。英美法系是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资本主义法系。它起源于十一世纪诺曼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普通法。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为传统,依照十九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属于大陆法系的,首先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此外,还包括曾是法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澳门。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日本和德国等国的法律,也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世界上最古老、影响最广泛的法系,至今,它已经历了近两干多年的发展演变。大陆法系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起源于古代罗马法。
两大法系的相似之处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英美法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
他们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无论是从定罪量刑,还是程序过程!但是有些还是相同的。
首先,从理念上讲都是以惩罚犯罪、纠正违法等用以维护人类的共同美德!这些在各个国家都是大体相似的。
其次,因为这两个法系自身都存在着瑕疵,都不是完美的!譬如,大陆法系它的法律有些之后,好多时候不能够跟得上时代的发展,并且在立法过程中,对技术要求很高。英美法系,虽然能够做到与时俱进,但是不太稳定,且法律比较零散,不成体系!所以,现在这两大法系有相互学习,彼此借鉴的趋势。
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他们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渊源的差别
所谓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制定法,即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只有它们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院的判例不是法律渊源,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只能在法院判决时作为参考;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所谓判例法,它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这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法官不仅可以通过做出新判例创造法律,而且可以通过选择适用原先的判例而发展法律。
第二、立法技术的差别
在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的传统,重视法典编纂,大多采用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系统的规定,法典成为法律的重要形式,如制定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有成文立法,但一般不倾向于制定系统性强的成文法典,而是制定单行的法律、法规来对某一类问题做出专门的规定。虽然,后来英美法系国家也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两大法系在这一方面的差别日益缩小,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典实际上是判例法的规范化、系统化,而不象大陆法系的法典那样包罗万象。
第三、法律适用技术的差别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只能依据和服从制定法的规定,根据制定法的规定来判决案件,也就是说,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依据制定法以外,同时也适用判例法,并且,判例法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例,即法官要首先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然后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最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创造了法律。
第四、法律结构的差别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结构的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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