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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 EEEE年O月 二〇一一年十月
远期合约海关估价问题初探
——从两起远期合约估价案例谈起
黄埔海关 王 挺
【内容提要】 对远期合约贸易模式的稽查估价是近年来海关稽查所遇到的新问题之一。所谓远期合约是指由合约双方订立的在将来某个时点按照某个确定的价格买卖特定商品的合约。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为规避价格风险抑或其他内部操作考虑,选择或声称选择以远期合约方式定价,其中隐藏的税收风险及海关执法风险值得关注。本文立足于对远期合约的稽查估价实践,对其贸易特点进行分析并引申出对其合法性认定、合理性、完整性审查以及海关司法理念变革、监管实践创新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有利实践。
【关 键 词】 远期和约 海关估价
远期合约是20世纪80年代初兴起的一种保值工具,是指由合约双方订立的在将来某个时点按照某个确定的价格买卖特定商品的合约。也就是说合约订立以后,不管现货市场价格如何变动,订约双方都有义务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时间按照预定的价格买卖指定的商品①。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为规避价格风险或其他内部操作考虑,选择或声称选择以远期合约方式定价,使其申报价格大幅低于市场行情价格。当海关未找到证据证明其价格虚假性而实施质疑磋商时,企业则以远期合约为由进行解释,致使估价陷入被动,出现争议甚至引发复议或诉讼。近期黄埔海关稽查处接连对两起远期合约进口货物实施估价,涉及税款数百万元,两案案情相近,争议点也类似,反映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进行税收规避的新手法和趋势,值得我们深思。
一、远期合约案例概述及共性分析
(一)案例概述
案例之一:黄埔海关稽查处于2006年4月对某日资钢板公司进口货物价格偏低情况实施稽查。通过稽查发现该公司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受到限制,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且申报价格长期低于市场行情,为此稽查部门联合关税部门向该公司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并进行了价格磋商。企业对其价格失真情况进行了解释,认为其价格低于市场行情是合理的,因为其日方母公司与贸易公司、进口商品境内最终客户的境外母公司之间签署的是执行期为一年的远期合约,三方根据对市场走势的预测确定价格,在一年的合同期内,无论市场价格是涨或跌,都必须按照合同价格交易,风险自负。企业认为这种交易模式在日本较为通行,有其公平合理性,进而认为其进口申报价格与市场行情价格虽然存在偏离,但只是对市场行情走势预计不足而致,而非故意的安排,是“合理的偏离”。稽查人员仔细对比了企业的合同价格、申报价格、市场行情价格及有关市场预测资料,发现该公司2005年度下半年所签订的在2006年执行的某型号货物的合同价格,不仅以较大幅度低于签约当时的市场价格,且与当时紧缺看涨的市场行情背离,故认定其“远期合同”经营模式的解释并不能充分排除海关怀疑,其远期合同价格合理性不足,故依法对其进行估价,全案补征税款485万元。
案例之二:2007年底,黄埔海关稽查处对某日资铜材企业进口精炼铜管价格开展稽查。发现该公司一般贸易进口精炼铜管分为加工后销售给指定客户的“支给”模式和自主销售的“确立”模式。而“支给”模式进口精炼铜管价格远低于国际市场行情和“确立”模式进口相同货物价格,故稽查人员以进口货物交易受限且对成交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为由对该公司进行价格质疑并开展价格磋商。磋商中该公司解释出现上述价格差异的原因在于其“支给”模式进口货物的境外供应商在国际市场上签订了三年期的远期合同,而“确立”模式进口货物则是在现货市场上采购,故其“支给”模式是以套期保值的方式规避了价格风险,申报价格完整合理,海关应该接受。目前该事项仍在进一步磋商当中。
(二)共性分析:通过上述两则案例可知,该类事项一般具有如下共性
1、远期合同的执行必然伴随交易受限、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等不符合成交价格定义情形共同出现。远期合同仅是交易各方规避估价风险的手段或工具。
2、进口货物实际收货人并不出现在进出口环节。该类事项一般由进口货物实际收货人的境外母公司负责采购,由境内加工商作为形式收货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涉及进口价格、数量、商品流向、加工费用等协议条款均由进口货物实际收货人的境外母公司、境内加工商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外签订,境内加工商仅能根据合同约定价格申报进口,进行粗加工后收取加工费并以国内贸易的形式按照约定价格销售给指定客户即实际收货人。如此安排便使真实采购价格屏蔽,真实收货人隐于报关单等各报关文件之后,整个贸易安排的最终受益者转为非海关行政相对方,脱离海关监管。
3、形式收货人仅负责贸易执行,在整个贸易链条中发挥的作用相当于“报关公司”和“加工工厂”,并不参与贸易谈判,更无任何议价权、采购权,甚至对整个合同签订情况、贸易各环节作用及利润加成等都不甚了了,从而使海关在估价技术上难以及时主动获取真实完整的合同及定价资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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