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钱卫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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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钱卫清

钱卫清:《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 ——从传统形态向现代机制转变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制的历史回顾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之路,始于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之初。从1956年到1979年的二十多年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实践证明,如果再坚持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企业制度不变的话,国有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将岌岌可危,无法长久维持,因此国有企业改制势在必行。但是凡事都有一个摸索、探讨、学习的过程,无法一蹴而就;苏联和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有益经验和惨痛教训、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和企业理论以及成功经验,虽然能够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但毕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经济体制问题。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国有企业改制已经触及到最深层次的问题,即经济体制的根本变革问题。可以这么认为,长期以来困扰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是由于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不分所致;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难以落实,是由于企业财产产权不明晰所致;企业自我调整机制不健全的背后是缺乏产权硬性约束;而企业行为不规范的背后则是所有者的缺位。许多学者和企业家都认为,民营化是国有企业的最有效和最有希望的出路。 这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付出了沉重代价后获得的最有益、最重大的成果之一。 一般认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历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83年(有人认为是1984年),是所谓“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阶段。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将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作为新时期党的工作重点,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先是在农村实行所谓联产承包责任制,然后是在城市开始经济体制改革。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给与国有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产品产销、机构设置、职工录用、资金运用、拒绝摊派等各方面的自主权;同时还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诸多文件,规定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且经营有盈利的企业都可以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留成比例原则上一经核定三年不变。该阶段后期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以改变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试图使国有企业从政府机关的附属部门,向具有一定自主权和相对独立利益的经济实体转变。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通过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来增强企业活力。行政机关对于企业经营的权限有所下放,如产品销售、利润存留以及计划制定等方面,尤其是企业利润存留制度,使国有企业在发展生产、改善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职工等方面有了一定的财力,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初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这一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有企业的困境,改变了以往旧体制下国有企业被动地根据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的状况;由于利润留成制度的施行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下放,使得国有企业具有超额完成计划和增产增收的主动性。尤为重要的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极大地冲击了传统经济体制,暴露了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积弊和问题,为以后改革的方向和措施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其影响是巨大和全面的。由于这一举动,中国大陆掀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改革一旦开始就以锐不可当之势向前发展,坚持计划经济体制的某些保守势力无力回天。可以说,放权让利的政策打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大门,而且一旦打开就再也无法关闭。 但同时应当认识到,放权让利只能暂时缓解国有企业的困境,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由于放权让利的同时没有强化预算的约束,其他方面的改革也没有予以配合, 因此出现了很多弊端。例如利润留成制度,虽然有利于企业,但是在处理政府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即不利于政府收入的稳定,也不利于企业财产的稳定。总的来说,这一阶段改革的结果虽然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所落实和扩大,但是企业仍然没有摆脱行政机关附属物的地位;国有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虽然有所提高,但是有效的激励机制仍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职工对于企业的利益漠不关心;企业对于价格信号和税制信号反应迟钝的事实,也说明这时的国有企业还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通过暂时的放权让利虽然可以使国有企业状况有所改善,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存在本身和企业试图独立自主生产经营就是相悖的,因此实行起来也非常困难。与同时期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国独资企业等的快速发展相比,国有企业的状况相当糟糕:缺乏资金、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发展缓慢,负担沉重,后劲不足,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不断下降。因此第一阶段国企改制还未触及到旧的计划经济体制本身。 第二阶段从1984年10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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