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元件 型式试验工作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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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试行稿第3版) 2008-12-31公布 2009-01-02实施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编制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试行稿第3版) 第一条 为了做好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和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企业进行型式试验工作。 第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型式试验是验证产品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要求而进行的技术文件审查、样品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能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型式试验工作包括:评审组准备、通知国家、地方技监局、通知企业、首次会议、设计审查(制造工艺文件)和样品的抽样、评审情况沟通、末次会议、样品的检验与试验、评审结果汇总、处置等。 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金属管(无缝钢管)典型产品有: 输送石油、天然气用且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钢管; 大口径无缝钢管(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00mm);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低温管道用无缝钢管(公称直径大于25mm); 用于地下和地面之间输送液体或气体的金属油管和下入钻井眼内作衬壁的金属套管。 第四条 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型式试验包括设计(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和样品(试样)的抽样、检验与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型式试验规程包括企业申请、中心受理、现场设计审查(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和样品的抽样、寄送试样、检验与试验、汇总、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等过程。 第五条 申请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制造许可的企业,当企业(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制造产品采用“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的,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标准制造产品。如果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经相应的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审查通过”的规定,应向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型式试验机构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审查申请。(具体见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元件 “企业标准、国外标准“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第六条 企业向负责受理的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请获得受理后,产品生产涉及“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的应按照第六条规定进行标准评审并获得标准审查证书(国家局文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不需标准审查)。 而后企业根据欲申请的许可项目的“品种(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规格、产品牌号”等进行产品试制,再约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理的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产品型式试验的范围(典型产品名称、试验单元号、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涉及的产品)如表1所示。 第八条 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的制造单位或者委托的进口代理商向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型式试验时,应递交《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元件 型式试验约请函》一式3份和《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元件 型式试验申请书》1份,申请书中应提供下列资料: 制造单位名称和地址(进口代理商还需提供其名称和地址); 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名称、规格范围、产品技术参数以及所采用的标准; 未向任何其它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过相同申请的书面声明; 型式试验需要的设计文件等其他资料; 产品涉及“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的标准审查证书复印件1份;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份; 企业概况介绍1份。 第九条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收到企业申请书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接受约请。上报材料需企业补充的时间顺延。 对于申请材料符合型式试验相关条件的,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接受企业的约请。双方签订《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型式试验技术服务合同》,企业按合同规定付款,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型式试验方案,开展型式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型式试验相关条件的,国家钢铁质检中心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补正的材料符合条件后可以再次约请。 第十条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安排型式试验。型式试验评审组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设计审查(制造工艺文件)和对企业试制的产品实物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中心在对企业进行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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