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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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一、审批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 二、审批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学校理(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条件。 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 10、有规范的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对象,有教学、资产财务和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 11、举办者应当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的法人单位担保。学校的举办者不能作为担保单位。 三、审批流程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中,市内四区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五市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 市内四区民办学校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从市行政审批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号窗口)领取或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选择下载审批表、章程(样本)、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 2、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稳定可靠经费来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稳定可靠收入来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拟任校长、理(董)事会成员、财会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证明文件; (6)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缴费证明、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需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8)经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产及来源、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文件; (9)市内四区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的法人单位的书面担保证明,及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10)学校的章程与发展规划、各项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11)拟开办专业(职业、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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