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doc

中华人民共和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doc

  1. 1、本文档共5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PROTOCOL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 1984/04/30 EXCHANGE OF NOTES (U.S.A /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1984年4月30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 PROTOCOL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F PARAGRAPH 7 OF THE PROTOCOL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SIGNED AT BEIJING ON APRIL 30, 198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下列税种: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个人所得税;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 外国企业所得税;   4. 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 在美利坚合众国:   根据国内收入法征收的联邦所得税。   (以下简称“美国税收”)   二、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有关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二)“美利坚合众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有效行使有关美国税收法律的所有美利坚合众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美利坚合众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有关美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美利坚合众国;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美国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民”一语是指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所有个人和按照该缔约国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九)“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在美利坚合众国方面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woai118doc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