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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筑监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PAGE 12 — — PAGE 13 — 余杭区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余杭区范围内实施建筑施工监理诚信评价,运用诚信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配套文件《余杭区建筑监理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一)、《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二),对建筑监理企业在余杭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施工监理进行信用评价并联动管理。 第三条 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发布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对全区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评价实施单位为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司其职,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遵照本办法及配套文件内容对建筑监理企业实施诚信评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依托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和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实现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 评价组成内容 第六条 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由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组成。 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监理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荣誉、处罚和合同履约行为等信息评价组成;企业施工现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监理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的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等信息评价组成。 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时段、登录要求等在本办法配套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可每月动态计算。 第八条 本区已登记的监理企业初始诚信综合评价按零分起计;新登记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以上月库内企业信用平均分计算。 第三章 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第九条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司法机关及区级以上部门抄送、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以现场评价方式获取。 第十一条 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 第十二条 因故需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在现场对监理企业行为评价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四条 评价人员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应当场如实书面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 第十五条 建筑监理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建筑监理企业拒绝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和施工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企业市场行为和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区建筑业管理处,区建筑业管理处按《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企业红绿标认定标准及联动加(扣)分办法》进行折算计分并制定《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企业诚信每月通报》。 第十八条 《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企业诚信每月通报》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建筑监理企业,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记载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电子数据由区建筑业管理处长期保存。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异议受理科室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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