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所得不确定性下家庭跨代财富移转行为分析大同技术学院杨寿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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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所得不确定性下家庭跨代财富移转行为分析大同技术学院杨寿麟

未來所得不確定性下家庭跨代財富移轉行為分析 大同技術學院楊壽麟 摘要 本研究主要的目的在於家庭單位考慮未來所得不確定或風險性增加時,家庭內跨代財富 移轉的行為分析。家庭內的父代基於利他動機,會有將其所擁有之財富移轉予子代的行為, 其財富移轉之方式一般可分為生前贈與、身後遺產及壽險給付三種,各國政府對以上三種財 富移轉行為課徵稅賦,即贈與稅與遺產稅等。家庭內的父代之財富為其每年所得,父代效用 來自由其所得中財富持有的效用及子代財富持有的效用之和,而贈與稅與遺產稅的課徵會使 父代將部分持有財富移轉於子代時,因繳納稅賦造成移轉的財富減少而致使效用減少,故父 代會在其進行財富移轉規劃的初期,即依據相關稅賦規定而將所計畫移轉之財富以生前贈 與、生後遺產及購買壽險,身故後子代領取死亡給付三種方式移轉予子代。然在父代進行財 富移轉規劃的初期,其未來所得並非全然確定且應具風險性,且亦須考量子代未來所得之不 確定性與風險,本研究基於 Becker (1974)之家庭單位內父代有利他動機會將財富移轉予子 代的動機概念,應用 Sandmo (1970)之Mean-Preserving Spread的方式表示所得之風險與不 確定性,討論各種狀況下,家庭內跨代的財富移轉,即生前贈與、身後遺產及壽險購買三種 移轉方式之使用配置如何變動,如贈與稅、遺產稅或所得稅等的稅賦改變,預期未來所得增 加或減少及所得變化風險的增減等。研究成果可做為家庭單位財富移轉規劃或政府稅務部門 及壽險機構之參考及後續實證研究者的理論依據。 一、 緒論 每年都有相當大量的財富透過移轉方式於人與人之間交流,這類的財富移轉行為可分為 政府部門移轉及私人部門移轉。政府部門的財富移轉多出於社會福利的目的,如對中低收入 戶、貧窮家庭兒童或殘障人士、老年人的補助或津貼。而私人部門的財富移轉,依移轉時間 的不同又可分為生前移轉與死後移轉;生前移轉即一般所謂的「贈與」行為,死後移轉即人 過世後之「遺產」。無論政府部門的財富移轉或私人部門的財富移轉都會影響個人財富的累 積,根據 Laurence J. Kotliff及 H. Summers 1981 年以美國資料進行的研究,顯示約有80% 的個人財富累積是源於私人間的跨代財富移轉,而私人部門跨代財富移轉的對象主要是家庭 中的成員。故基於縮小個人貧富差距及社會福利政策效率的考量下,政府會對私人部門財產 移轉行為課徵「財富移轉稅」,即「贈與稅」與「遺產稅」。又部分國家對壽險死亡給付給予 免稅的優惠,因此在規避贈與稅與遺產稅的情況下,透過父代購買壽險,身故後由子代取得 死亡給付的方式,也成為目前家庭內跨代財富移轉的方式之一。 在家庭內跨代財富移轉的動機方面,過去的研究文獻上主要分為三種。一為利他主義模 型(Altruism model) ,最早由Gary Becker “A Theory of Social Interactions” (1974)提出,假設 父代為利他主義者,父代會將子代的效用函數納入自己的效用函數中考量,在父代極大化自 己效用的情況下,函數中每一因素的邊際效用都必須相等,此時父代有可能會進行將自身財 富移轉予子代的行為。第二種為非純利他主義模型( Impure Altruism model ),非純利他主義 的學者認為父代除了關心子代的效用函數,也會注意子代其他對父代有效用的因素,如 Bergstrom (1989)及Chami (1998)將Becker模型中父代的效用函數裡加入子代工作努力 (effort )的程度;Bernheim, Shleifer and Summers (1985)則在父代的效用函數加入子代對父 代的關懷(attention )與服務(service ),而Cox (1987)進一步將Bernheim et al.中子代對父 代的服務予以價格化,以求出父代的最適遺產配置。第三種投資模型(Investment model ), 認為父代將財富移轉與子代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模型不同於 Becker利他模型的一期兩代家 庭假設,設定為三期和祖孫三代家庭來考量,三期分別為出生期、有所得期與退休期,出生 期會得到前代的財富移轉,有所得期則會將財富移轉予自己的子代,退休期會得到子代的財 富移轉。 Samuelson (1958)和Snell (1971)都曾以賽局(Game )方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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