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项资金信息及兑现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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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项资金信息及兑现程序

招商引资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对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项目前期工作、设备购置等费用给予资金补助。 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专项资金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用于新区重大项目引进、落户的前期费用及奖励补助等。 节能专项资金 对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推广应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节能产业、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宣传教育和其他节能项目给予扶持。 节能专项资金 原则上鼓励范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节能产业项目;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管理体系建设项目等。 资金补助   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专项资金 采用循环经济链接技术、工艺,形成资源共享、副产品互用,实现区域最小排放,以及利用各类废弃物延伸循环经济产业链,具有显著节能、节水、节材效果,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的项目。 资金补助 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10%且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相关扶持对象及标准 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扶持对象及标准 对新区党政机关公用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公共信息系统和公共平台维护管理,物联网应用及开展信息化的专题调研、宣传、培训、交流等给予资金补助。 (一)推进两化融合。 (二)物联网和云计算应用示范工程。 (三)促进三网融合。 (四)深化电子政务应用。 (五)软件与芯片研发应用示范。 (六)信息化环境建设。 (七)其他方面。 项目配套资助 100-200万不等的资金 申请支持额度超过200 万元的项目,按重大信息化专项申报,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申报材料。 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扶持对象及标准 对符合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现代金融、现代物流、航运服务、邮轮游艇、中介咨询、风险投资、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服务外包以及综合性服务业重点项目等给予补助。 1.符合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现代金融、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会展、邮轮游艇、中介咨询、风险投资、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服务外包以及综合性服务业重点项目。(不包括“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所涵盖的项目) 2.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和新引进的服务业项目,以及相关规划编制。 贷款贴息 按照实际贷款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期限一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额度贴息。 资金补助 按照实际投资额在5%以内确定额度,单一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扶持对象及标准 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并经区科委认定的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经区委宣传部(文广局)、区科委认定的动漫、3D等文化创意企业。 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的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购建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后 购(租)房补助 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基金申请股权退出时,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后 风险补偿 基金实际投资损失超过其投资额20%以上,在基金股权退出前,按照基金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收益补贴 自完成股权融资起3年内,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0%给予收益补贴, 已签订意向投资协议,且基金股权融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助学”借款 对所发生的审计、法律尽职调查等前期费用,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助学”借款 科技型中小企业,其项目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领先技术及产品优势、行业类地位突出且市场前景广阔的,经评估、认定后 政府跟投 由滨海新区创业风险引导基金等政府性基金优先跟投。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滨海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且股权挂牌转让后基金仍持有股份的,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后 挂牌资助 给予挂牌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科技型中小企业,基金投资超过3年的,在基金申请股权投资退出时,经评估、认定后 股权收购 由滨海新区创业风险引导基金等政府性引导基金择优收购。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扶持对象及标准 2010年度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对象及标准 知识产权奖励 主要奖励滨海新区企事业单位围绕核心技术和产品创造知识产权,产生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最高奖励 6万元 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初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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