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害与危险一放火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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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与危险一放火罪

下编 刑法各论 第20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第三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一、背叛国家罪 注意三点:第一,犯罪主体是中国公民;第二,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第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典型表现形式如:签订卖国条约等 二、分裂国家罪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分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 客观方面实施了分裂国家的行为:把领土分出去,或者把人分出去。 与境外勾结,是从重处罚情节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本罪不是选择性罪名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1.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把握煽动与分裂国家这两点。 煽动,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 它与教唆犯的区别 2.司法解释: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成立本罪。使用互联网方式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成立本罪。 3.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1.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了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 武装叛乱与暴乱的区别在于,武装叛乱有叛变投靠的情节;叛变投靠与“与境外相勾结”应有区别 3.与境外勾结实施本罪,从重处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从重处罚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是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武装与和平演变 3.与境外勾结实施本罪,从重处罚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4.本罪没有死刑 思考:如果采用武装叛乱、暴乱的方式去颠覆国家政权,如何处理?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参见煽动分裂国家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 资助境内外犯罪 资助境内外以上六种犯罪 没有规定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2.资助的方式:提供资金、场所、物资 3.区别于以上六种犯罪的帮助犯 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一、投敌叛变罪 1.本罪主体是中国公民 2.一般是在战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敌方 3.有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主动投靠加叛变后为敌方效劳;二是被动投降叛变后为敌方效劳 前一种情况下,是在投奔敌方营垒过程中,还是在越过敌我边界线时,或者是为敌方效力时,为本罪的既遂? 后一种情况下,何时为犯罪既遂?在这方面,一般人员与军人不同 4.在投敌的过程中犯相关的罪如何处理?在投敌叛变后犯相关的罪如何处理? 5.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不是从重处罚情节。本罪没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二、叛逃罪 1.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 2.在履行公务期间。它不等于上班期间,也不等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王立军案) 4.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危害国家安全”几个字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第三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一、间谍罪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明知 3.行为方式是下列三种之一:加入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4.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5.间谍组织中纯粹的勤杂人员或受蒙蔽参加间谍组织人员,没有进行间谍活动的,不构成犯罪 讨论:力拓案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本罪是一般主体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情报 3.行为方式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第三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4.为境外。主观方面须知是为境外,否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讨论:如果甲某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但没有提供,构成何罪? 三、资敌罪 战时 提供敌人 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比较 这一章,在刑罚上均有“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参考书目: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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