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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
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的区分 “设计费”(成果所有权) “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 “资质认证”(专门检验环节) 重要政策文件 对外支付备案:《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文 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责任 效率 文明 和谐 外方在中国有无纳税义务——增值税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发生地 例:如果该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外方指派技术人员来华修理设备,支付人在支付修理款项时需扣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如果该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外,外方出口商品至中国,中国企业提供该商品的售后维修,境内企业定期向境外企业支付维修费用,支付款项时无需扣缴税款。 外方在中国有无纳税义务——增值税 应税服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收方在境内。 是否完全发生(消费)在境外→是否存在纳税义务 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 附件4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中的扣缴义务 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规定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列举:向外方支付财产转让价款、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形。(税率10%) 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列举:管理服务(核定利润率40%),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以及其他劳务(核定利润率25%)(税率25%) 外方在中国有无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所以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是第一要务。 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 所得类型 来源地 所得类型 来源地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转让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转让动产 转让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 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负担、支付所得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其他所得 另行规定 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填表说明) 贰 37号公告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1 减少办税负担 2 改进源泉扣缴协同管理和服务 3 明确外汇换算的时点及折算规则 4 其它 1、减少办税负担 取消合同备案 具体举措 废止了原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取消税款清算 按照原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本公告废止该项规定,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税款清算手续。 简并需报送的报表资料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栏目内容已经包含相关合同信息,为避免重复填报信息,本公告废止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除特定情形外,不再普遍要求报送合同资料。 需报送合同资料的特定情形 国税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二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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