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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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

PAGE \* MERGEFORMAT83 第六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6.1条 目标 本章旨在: 一、增进对彼此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了解。 二、加强合作,包括在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领域的信息交流,降低贸易成本,推动和促进双边贸易发展;以及 三、确保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不会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第6.2条 范围和定义 一、本章适用于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可能影响双边货物贸易的所有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 二、即使有本条第1款,本章亦不适用于: (一)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采购规格,或 (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附件A定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三、一方应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确保其境内负责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的地方政府机构遵守本章的规定。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附件1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 第6.3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确认 双方确认各自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纳入本协定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6.4条 标准 一、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时,双方应确保其标准化机构接受和遵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附件3的规定。 二、双方应鼓励各自领土内的标准化机构与对方标准化机构合作。这些合作应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方面的信息和经验。 三、如需要制定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而相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各方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 四、在确认《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4条所述的国际标准是否存在时,双方应考虑世界贸易组织下设的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委员会的决议。此类国际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颁布的国际标准。 第6.5条 技术法规 一、一方应另一方书面要求,应积极考虑将对方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予以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自己的法规,只要其确信这些法规足以实现与自身法规相同的目标。 二、如一方不接受将对方的技术法规作为其等效法规,应对方要求,应对不予接受的原因作出解释。 第6.6条 合格评定程序 一、双方认识到,存在诸多机制可以便利承认对方领土内作出的合格评定结果。例如: (一)一方可与另一方达成一致,接受对方境内机构根据特定技术法规作出的合格评定结果; (二)一方可采用认可程序授予另一方境内合格评定机构资格; (三)一方可指定另一方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 (四)一方可承认另一方境内作出的合格评定结果; (五)双方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可以自行安排,接受彼此评定结果,以及 (六)进口方可信任供应商的合格声明。 二、双方应就制定和实践上述第一款提及的方法及其他适当方法交流经验,鼓励合格评定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以便利合格评定结果的相互认可。 三、各方应确保其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以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供应商的条件使源自对方领土内产品获得准入。 四、一方应积极考虑另一方关于就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安排进行谈判的请求。 五、双方应为限定合格评定程序的时限和费用在必要程度内而开展合作。 第6.7条 透明度 一、除出现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的紧急问题或出现此种威胁的情况外,一方在向世界贸易组织通知登记中心通报其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给予不少于60天的评议期,以便征求另一方评议意见。 二、应另一方要求,一方应提供其已采用或拟采用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和依据。 三、一方应对另一方在评议期结束前提出的评议意见予以认真考虑,并应要求尽力提供对这些评议的答复意见。 四、双方应确保及时公布其采用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使另一方及另一方的利益相关人知晓。 第6.8条 合作 一、双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领域的合作,以增进对各自管理体系的相互理解、提高技术能力并促进能力建设活动的开展。 二、应对方要求,一方应积极考虑有关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的合作建议。有关合作应当建立在双方共同决定的条款和条件之上,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提供与制定、实施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建议或技术援助; (二)鼓励双方负责计量、标准化、检测、认证、认可的公共或私营组织之间的合作; (三)使用认可的方式给予合格评定机构资格; (四)增强在校准、检测、检验、认证和认可方面的技术能力,以达到相关国际标准、建议和指南的要求; (五)在区域和国际组织中,就共同感兴趣的涉及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制定和实施的领域进行合作; (六)在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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