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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诚信记录评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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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诚信记录评分标准

PAGE — PAGE 6— 附件1: 平度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诚信记录评分标准 一、企业优良行为记录评分标准 (一)社会公益行为,包括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等,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捐助的最高额为基数,最高加20分,以此按倍数适当递减。 (二)企业荣誉 1、获得银行资信等级认定的,AAA级加5分、AA级加3分、A级加2分; 2、获得国家、省、市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3、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定的,加10分; 4、获得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加20分; 5、获得国家、省市级康居示范小区奖或优秀项目(示范)楼盘奖的,分别加20分、10分; 6、获得国家级质量鲁班奖、省级质量泰山杯奖的小区,分别加20分、10分。 (三)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10分、5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 (四)获得本市政府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分别加5分、3分。 (五)开发建设的小区、楼盘统一安装设置经开发主管部门认可的智能化监控、水电气IC卡式管理系统,设计美观、质量先进的绿色环保新能源系统的(如太阳能、地热能等),每项加3分。 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评分标准 (一)在城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减50分/次。 (二)小区、楼盘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减50分/次。 (三)擅自调整已批规划、任意调整套型结构比例或降低规划配套标准的,减40分/次。 (四)经鉴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减40分/次。 (五)未实施墙改节能或节能不达标的,减40分/次。 (六)一房多售的,减40分/次;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少两”等行为,未及时改正的,减20分/次。 (七)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书,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减30分/次。 (八)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减30分/次。 (九)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或者以收取定金、“房号费”、“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减30分/次。 (十)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减30分/次。 (十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减20分/次。 (十二)开发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减20分/次。 (十三)未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将房屋拆除的,或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减20分/次。 (十四)以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搬迁的,减10分/次;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搬迁的,减20分/次。 (十五)开发企业受到有关行政处罚的:1、受到暂扣许可证或资质证、停止经营活动处罚的,减20分/次;2、因违规受到警告或其它处罚的,减10分/次。 (十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未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企业资质和土地项目备案的,减10分/次。 (十七)未按土地招拍挂要求的住房建设计划规定的开、竣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的,减10分/次。 (十八)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及时备案的,减10分/次。 (十九)受到国家、省、市级通报批评的,分别减10分/次、7分/次、5分/次。 (二十)未按照开发经营权证规定的期限开发建设的,减10分/次。 (二十一)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统计资料的: 1、拒报统计资料的,减10分/次;2、迟报统计资料的,减3分/次;3、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减2分/次。 (二十二)与施工单位签订黑白合同的,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和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减10分/次;因拖欠工程款引发上访,处理不及时的,减5分/次。 (二十三)未经招标擅自肢解分包工程项目的,减10分/次。 (二十四)开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未按程序办理集中供热、燃气手续;房屋交付使用前,未按房屋出售合同要求配套到位的,减5分/次。 (二十五)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的,减5分/次。 (二十六)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引发上访投诉,处理不及时的,减5分/次。 (二十七)房地产开发因违规经营、拆迁被媒体曝光,查有实据的,减5分/次。 (二十八)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减5分/次。 (二十九)不按规划要求配置相关公建设施,未及时整改的,减10分。 (三十)不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的,减5分。 (三十一)销售商品房时,不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的,减5分。 (三十二)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减5分/次。 (三十三)销售商品房前,未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减5分/次。 (三十四)委托房屋销售代理机构未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减5分/次。 (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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