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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相关关系规范(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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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相关关系规范(例)

物业管理相关关系规范   一、对业主及其委员会的管理   【《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规则》及《业主公约》】深圳在发展物业管理的过程中,重视对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1994年在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时,即在其中明确了业主及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地位。根据《条例》的规定,1996年11月,深圳市住宅局颁布了《深圳市业主管理委员会规则》、《业主公约》等加强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法规。业主地位的加强,在物业管理实践中较好地维护了业主利益。   【瑞昌大厦更换管理单位】1996年8月初,收费和管理混乱让深圳市瑞昌大厦220多户人家怨声载道,由该大厦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牵头,向大厦管理处的上级公司投诉,强烈要求解除与瑞昌大厦物业管理处的管理合约。之后,该大厦委托给中海物业管理公司海滨管理处管理,业主们表示满意。   【莲花北村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违规行为受查处】赋予业主管理委员会社团法人资格后,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莲花北村(多层)业主管理委员会在运作中,滥用职权,引起了广大业主的强烈不满。深圳市住宅局以《关于处理莲花北业主管理委员会问题的函》(深住函[1997]27号文)提出处理意见后,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于1997年4月下发了《关于暂停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业主管理委员?quot;活动的通知》(福民字[1997]2号),要求该委员会尽快制定社团内部的行文制度、用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活动。   附: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①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②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③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④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⑤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⑥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⑦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⑧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⑨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⑩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⑩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①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②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③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④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⑤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⑥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⑦明白并承诺与其他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⑧明确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⑨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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