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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以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購置財產之帳務處理方式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以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購置財產之帳務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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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以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購置財產之帳務處理方式
中華民國96年11月1
臺北市政府 函
受文者:臺北市議會等
主 旨:檢送「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以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購置財產之帳務處理方式」1種,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本府主計處92年7月17日北市主五字第09230565700號函訂頒之「以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所購財產之列帳方式」、本府依據上開列帳方式於92年12月29日以府財四字第09224964900號函訂頒之補充規定,及財政局86年8月11日以北市財四字第8622623600號函分行之「各機關以代辦工程管理費購置之財產應如何列帳事宜會議紀錄」等3種,即日起停止適用。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以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購置財產之帳務處理方式
各機關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規定,以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所購工程用之圖書、儀器設備等財產(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且單價金額超過1萬元者),應於採購驗收後,依規定列帳管理。其屬委託代辦工程者,委託機關可留供自行使用,亦可考量嗣後於機關業務上並無需要,而可提供受託機關(構)後續工程使用,得經雙方協議,以有償或無償方式交由受託機關(構)使用。相關帳務處理方式如下
壹、自行辦理工程之帳務處理
一、財產帳務處理
各機關學校採購之財產,均應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帳管理,不因其預算來源(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工程管理費……)之不同,而有差異。原列工程預算採購之財產,應以實際建造等成本(取得、製造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應包含該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實支之全部金額),扣除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採購財產之金額列帳。例如:建物興建工程,實際建造等成本(含工程管理費)為1,400萬元,其中以工程管理費採購10萬元的電腦,則應列10萬元電腦財產帳,1,390萬元建物財產帳。
二、會計帳務處理
(一)單位預算部分
會計帳簿上,考量單位預算係本「固定項目分開原則」列帳,故首揭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所購工程用之圖書、儀器用具設備金額,應連同其餘實支之工程管理費及應支付之全部工程價款(含設計監造酬金),一併以「歲出實付數」列帳;另按「財物標準分類」借記:適當財產會計科目及貸記:「現存財產權利總額」科目方式列帳處理。
(二)附屬單位預算部分
1.政事型特種基金:會計帳簿上,考量政事型特種基金係本「固定項目分開原則」列帳,故首揭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所購工程用之圖書、儀器用具設備金額,應連同其餘實支之工程管理費及應支付之全部工程價款(含設計監造酬金),一併以「○○計畫-用途別科目」列帳;另按「財物標準分類」借記:適當財產會計科目及貸記:「現存財產權利總額」科目方式列帳處理。
2.業權型特種基金:會計帳簿上,應將首揭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所購置之圖書、儀器用具設備金額,及其餘實支之工程管理費(即購置圖書、儀器用具設備以外之工程管理費)連同應支付之全部工程價款(含設計監造酬金),按「財物標準分類」以適當之資產科目列帳。
貳、委託其他機關(構)代辦工程時之帳務處理
一、留供委託機關自行使用時之帳務處理
(一)財產帳務處理
依前開壹、一所述列帳方式處理。
(二)會計帳務處理
依前開壹、二所述帳務處理原則列帳。
二、經雙方協議交由受託機關(構)使用時之帳務處理
(一)財產帳務處理
協議交由受託機關(構)使用之財產,委託機關(構)無需登錄財產帳,由受託機關(構)依前開壹、一所述列帳方式,以「價購」直接登錄財產帳,並於「廠牌及型式規格」欄註明係以代辦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購置後,檢附財產增加單送交委託機關進行會計帳務處理。
(二)會計帳務處理
委託機關(構)收受財產增加單後,會計單位仍應先依前開壹、二所述帳務處理原則列帳(俾符合全部成本資本化原則)後,再進行移撥除帳。
三、委、受託機關(構)除依前述帳務處理原則列帳外,相關會計帳務另詳后附「代辦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購置財產之會計帳務處理釋例」。
附件
代辦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購置財產之會計帳務處理釋例
(一)委託機關(構)為附屬單位預算政事型特種基金
1、受託機關(構)為單位預算者
項 目
委託機關(構)
受託機關(構)
(1)委託機關(構)撥付受託機關(構)款項,暨受託機關(構)收到款項
借:暫付及待結轉帳項
貸:銀行存款
借:經費結存
貸:代收款
(2)受託機關(構)支用款項(其中含以工管費或工作費購入財產)(註1)
(註1):受託機關(構)之財產管理單位於代管財產期間,應以備忘方式記載財產增減之相關資訊,以利查考。
無分錄
借:暫付款
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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