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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纳税人税务行政法律救济 什么是税务行政法律救济? 税务行政法律救济,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税务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针对税务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进行的一种法律补救,它是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受到税务行政主体的不法侵害时,所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 税务行政法律救济的方式 主要救济方式: 一、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赔偿 一、税务行政复议 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对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产。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 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向谁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以下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特殊规定: (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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