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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跟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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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跟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_

【裁判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文书制作日期】2006.09.26 【分 类 号】90006002006019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分类】其他 【文  号】(2005)民一终字第60号 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方式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同。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各方共有或者归于项目公司名下,通常是这类合同的重要内容。确认某合同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根据合同各方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情形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一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北关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锐华,北京市华茂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挺,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兴中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苏福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原,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树勤,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与上诉人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昌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5日作出(2005)晋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华茂公司、杰昌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2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华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华川及委托代理人田锐华、韩挺,杰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福伦及委托代理人高原、张树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2日,山西省长治市建设局根据长治市城区副食果品公司《关于华茂商业园区开发改造方案的报告》向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请示,山西省长治市计委于2001年11月28日以长计投字(2001)216号批复同意长治市城区副食果品公司对华茂小区进行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43787平方米。2001年12月31日,山西省长治市建委为长治市城区副食果品公司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2年1月12日,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长政办发(2002)1号通知对华茂商业园区进行拆迁改造。2002年3月28日,长治市城区副食果品公司变更登记为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变更登记前后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华川。2002年4月21日,杰昌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华川。2002年4月27日,山西省长治市计委以长计投字(2002)172号通知同意华茂商业园区一期工程超市购物中心建设,建筑面积为28380平方米。 ????2002年5月25日,华茂公司、苏福伦、香港益群企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益群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合作开发华茂商住园,但该协议未履行。2002年7月6日,华茂公司、苏福伦、香港益群公司、陈培森签订合作开发华茂商业园区项目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合作开发建设华茂商业园区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本协议予以规范。主要条款有:一是原华茂商业园区项目已经长治市长计投字(2001)216号、长建发(2001)136号、长政办发(2002)1号、长计投字(2002)172号等文件批准,并办理了选址字58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长投2001年编号用地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因项目建设需要,经三方友好协商,增加苏福伦、香港益群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开发建设。二是项目用地范围中包括华茂公司自有出让土地,即长治国用(2001)字第044号土地使用面积15293.9平方米及长治国用(2001)字第014号土地使用面积2451.2平方米。三是开发方式为各方商定以杰昌公司作为对华茂商住步行街改造建设的项目公司;对杰昌公司的股东股权进行变更;华茂公司应配合苏福伦、香港益群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办理杰昌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苏福伦、香港益群公司支付。四是开发条件为根据华茂商住步行街建设规划,该项目分两期建设并由苏福伦、香港益群公司具体实施。华茂公司负责将原改造建设单位由华茂公司变更为杰昌公司改造建设经营,负责办理杰昌公司开工前政府所有批文;华茂公司长治国用(2001)字第044号土地面积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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