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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
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
其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
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
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
案。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
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
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遵循本章程第五章第二节之规定。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六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
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
事、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
开进行: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
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
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
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对提名表决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发表“同意”或“反
对”或“弃权”的意见,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第十二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监事而采用累计投票的,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
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三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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