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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制度审判论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制度审判论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 制度 审判 公开
内容摘要: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在诉讼中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从结构上主要包括五个部分。首先从公开审判的概念、法律依据等方面的论述了公开审判的基本理论,进而又阐述了公开审判的意义通过对我国目前公开审判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的分析来和渊源,其次通过对我国公开审判的内容加以分析和介绍,最后对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加以浅析。
关键词:审判 公开审判 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也就是说,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即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判决的宣告,均公开进行,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审判公开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诉讼法》中第6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公开审判的意义
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实行审判公开可以使法院的审判钩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因此,实行审判公开的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带动和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执行,使这些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入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再次,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最后,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三、公开审判的渊源诉讼和审判的公开程度历来与社会、司法的民主化、文明化程度亦步亦趋。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诉讼的开放性程度也越高;反之,司法审判越是具有专制特征,诉讼的封闭性就越强。同样,社会的文明化程度,诸如文字的使用,社会的民主化意识对诉讼和审判的开放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孟德斯究说:“格斗产生了一种公开的诉讼程序。控诉和抗辩都同样是公开进行而为公众所周知的布地利埃的著作(指14世纪的著作,《乡间事务大全》的注释者说他曾从一些旧时的律师和诉讼的手抄蔚知道以前的法国刑事诉讼是公开进行的,形式上和罗马的公开裁判几乎没有什么不同。这同当时普遍的文盲是有关系的(着重号为笔者加注)。文字的使用使意见得以确定,又能够保守秘密。但是没有使用文字的时候,就只有诉讼公开才能使意见得到确定。”从这段论述可以推出:文字的使用对诉讼和审判的公开曾经起到一种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这种作用是一种反作用而己。
从诉讼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看,文字的使用所产生的这一影响对审判公开程度的总趋势而言只能起到一种从属的作用。从另外一个方面而言,司法和社会的民主化程度才是对这一趋势影响最大的关键性因素。在古罗马,一般民、刑事案件,大都实行公开审理,也就是在当事人到庭后才开庭审理。与公开审理相对应的采取法庭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及其保护人为之进行辩护,判决只能在辩论终结后做出。法院法官在法庭宣判时,一般应公开朗读其判决全文。应当说,当时公开审判的采用与古罗马健全的诉讼制度、开放的政治氛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到了罗马晚期,这种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司法审判中专制主义的加强,使得王竣时期的诉讼开放的情形朝着秘密审判的方向发展,司法专断变得十分普遍。随着年代的前进,社会政治和司法审判的民主化并未随之共同发展。比如在中世纪,无论是教会审判还是世俗审判,都主要采用秘密方式进行,诉讼的整个过程基本上是封闭的,不仅对社会,而且对当事人也保持着一种隔绝状态。实行秘密审判的理由和目的无非在于,“法官大人们的身份是最高贵的;他们不愿意公开露面,并把自身看作法的宝藏,非局外人所得问津。”其本意在于使司法专横和擅断在封闭状态的诉讼中得到贯彻和实施:同时借助这种封闭,强化审判的恐怖感和神秘性。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审判公开的思想得到了极大的推崇和倡导。黑格尔把诉讼的进行和审判的展开看作是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实现,“根据正直的常识可以看出,审判公开是正当的、正确的,公民对于法的信任应属于法的一部,正是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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