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与支付方式-信用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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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与支付方式-信用证

国际结算方式 ——信用证L/C 授课教师:孙磊 使学生了解信用证的含义特点,尤其要掌握信用证程序、种类 二、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及职责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开证银行(Open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3.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它义务。通知银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二、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及职责 4. 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者实际供货人。 5.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并垫付资金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通知行。 6. 付款银行(Paying Bank)。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二、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及职责 7.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 ) 保兑银行具有与开证银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8.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 Bank ) 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为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因为偿付行不审查单据。若开证行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可向议付行或付款行追索货款。(第三国银行) 三、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A 信用证程序示意图的说明 A 信用证程序示意图的说明 ⑥议付行审单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垫付货款给出口人并将汇票单据寄开证行或付款行 ⑦开证行或付款行审单后付款给议付行 ⑧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进口人付款赎单 案例分析 中国建国以来的最大一宗信用证诈骗案 牟其中(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人代表)涉嫌信用证诈骗案(案情如下) 1995年2月,牟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离职人员何君合谋,提出以进口贸易方式,通过对外开立180天远期L/C获得银行资金. 牟虚构进口货物事实,以南德集团法人代表身份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1.5亿美元的外贸代理进口货物协议. 案例分析 何君作为南德集团的代理人,编造了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为南德集团从湖北省中行开具了180天远期L/C.并通过职员诈骗获得交行贵阳分行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见证意见书”,作为开证的担保文件,编制香港东泽公司为出口人(即收获人),实质是南德集团在国外的骗名. 案例分析 造成原因: L/C并不非完美无缺,据L/C结算方式的要求,只要出口商提交了提货单等单据,并且单据与L/C的规定一致,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开证行不负责调查货物情况,显然,这里有漏洞可钻.出口商或出口商与进口商合谋伪造与L/C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从开证行提到货款,从而使开证行或进口商代理人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案例分析 防范方法: 为防止进、出口商合谋欺诈,开证行应发展与熟悉客户的往来,对于资信一般的客户,开证时一定要求其提供一定金额的开证保证金.对于大额交易,要采取分批出运、分批议付的方式,开证行还应严格规章制度,提高业务素质,避免因技术性失误而造成损失. 案例分析 中国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照信用证发运货物, 收到开证银行通知说开证申请人已经在金融危机中破产倒闭,要求出口企业不再发货。 此时, 出口企业应该听从开证银行的指示,停止出口该批货物。 四、信用证的特点 (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四、信用证的特点 (二)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依据买卖合同,又独立于合同。 四、信用证的特点 (三)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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