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资料之出资、隐名股东、知情权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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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资料之出资、隐名股东、知情权纠纷.

公司法判解研究(出资、隐名股东、知情权纠纷) 1、虚假出资的主体是否享有股东权利?股权转让后,原始股东对公司所存在的出资义务是否当然转移至新股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裴某作为虚假出资的主体是否享有股东权利,以及其股权转让后,对公司所存在的出资义务是否当然转移至购买人的问题。 虚假出资,包括未出资及未完全出资两种情况。对于存在虚假出资的股东,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其是否享有股东权利,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以及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可知只要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对存在虚假出资行为的股东,法律并不否认其股东资格,而只是规定了其对公司存在补交差额的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连带补交责任。 若由于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的实有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不能成立的,此时,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三条:“公司实有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出资人均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出资人之间为合伙关系”及第五十一条“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有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之间按照合伙关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可知,此时公司未能成立,各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而是转为合伙关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按照合伙关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对于本案的另一个焦点,虚假出资的股东在将其股权转让后,其对公司所存在的出资义务是否一并转移至新股东的问题。本案的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是基于其出资人的身份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行为而产生,为法定义务,该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对于此观点,笔者认为原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的转让免除,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虚假出资的,公司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而作为善意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在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等特殊情况时,还可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在合同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可要求原股东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股权存在瑕疵却仍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恶意买受人,则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该买受人与原股东就出资不足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交责任。(依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可知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中,对存在虚假出资或瑕疵出资的股东的股东权利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的方式,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以此保护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权利。 2、何为隐名股东?隐名出资关系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对出资不实的责任承担? 2008年4月,张某某、上塑公司及案外人盛某、张某、程某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五方共同组建镭射公司。股份总额500万元,上塑公司出资300万元,占60%,其余四名个人股东各出资50万元,分别占10%。协议签订后,张某某与其余三名个人股东均将出资款50万元交付上塑公司,上塑公司出具了收据。之后,上塑公司将其出资款350万元及盛某、张某、程某三人各自的出资款50万元划入验资账户。之后镭射公司成立,登记的股东为上塑公司、盛某、张某、程某,上塑公司出资额登记为350万元,其余三名股东均为50万元。 镭射公司经营期间,公司重大事项均由张某某、盛某、张某、程某及上塑公司董事长商议决定。2009年6月,镭射公司停止向张某某发放工资,之后张某某不再去镭射公司工作,转而向律师寻求帮助,经查询张某某获知其名字未出现在股东名册中。张某某认为上塑公司在办理镭射公司设立手续时,擅自将其出资款登记在上塑公司名下,使其未能成为镭射公司的股东,故诉至法院,请求上塑公司返还张某某交付的出资款。 在法院审理中,上塑公司出具一份加盖有上塑公司印章,经上塑公司董事长陈叔安签字的出资确认书,落款时间为2008年7月。上塑公司在确认书中明确,其作为镭射公司股东所持有的70%股份,其中10%股份即50万元实际系张某某出资。但张某某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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