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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保项下融资和应收账款买断操作规程(试行)20090513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内信用
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贸易融资业务范围,丰富我行融资产品,增强业务竞争能力,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所称的国内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应商品生产商(卖方)要求,对其提供的贸易合同单据,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办理国内信用保险并在中信保公司核准的买方信用限额之内,在买方确认收货后,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 办理国内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可不再要求客户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四条 国内信用保险是指国内企业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对于因买方破产或拖欠造成的坏账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承担经济赔偿的险种。
第五条 本规程中所称的国内信用保险专指由中信保公司承保的国内信用保险,其它保险公司相同险种的准入须经省分行审核同意。
第六条 本规程中融资业务适用于人民币短期贷款、承兑、保函等资产及或有资产业务。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内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客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其他组织应持有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按规定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外),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五)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七)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
第八条 办理国内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我行AA级(含)以上客户;
(二)申请人应为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且下游买方规模较大,知名度高,与购买商(买方)有两年以上贸易合作关系,付款记录良好,若买方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或其在华控股(相对控股)的子、分公司及具有核心竞争力,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企业,双方贸易往来年限可适当放宽。
(三)交易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投资、参股或其他关联关系。
(四)商品交易应符合贸易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手续合法合规。
第三章 融资的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国内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纳入我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申请信保项下融资额度需填国内信用保险项下融资额度申请书(见附件一)。单个国内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额度应控制在中信保公司核准的买方信用限额80%之内,且不超过中信保公司核准的最高赔付金额。单笔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且不能超过中信保公司限额审批单上的买方信用限额乘以相应赔偿比例。
第十条 国内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信保公司保单中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加10天,且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10天。
第十一条 国内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财务经营状况、履约能力、与买方往来及客户综合回报等因素确定上浮比例。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国内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须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及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商品生产商(卖方)申请办理国内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时,应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按我行信贷管理办法要求提供基础资料(如我行已有该客户的资料,可不要求重复提供)。
生产商(卖方)申请中信保公司为生产商(卖方)核定买方信用额度,并投保国内信用险,向我行提供中信保公司出具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
第十四条 单笔业务申请的受理。生产商(卖方)确认买方收货后向我行申请办理国内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除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内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
(三)贸易合同、发票、买方收货证明等单据;
(四)国内信用保险保单及《承保明细表》、《国内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或其他能充分证明申请融资的贸易投保已生效的单据;
(五)特殊许可证或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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