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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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机,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本部门(单位)或公司安全监察部举报。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 各部门、各外委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管辖区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条 设备管理部、运行部、各外委单位应当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班组检查、部门(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真正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同时,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发现并排除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隐患。 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应定期组织人员排查本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并落实事故隐患责任单位。 第七条 安全监察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警,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各部门(单位)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应当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公司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季度通报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 设备管理部、运行门每月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表(附件一),并于月底前报送至公司安全监察部。 各生产班组应认真分析事故隐患,每月向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第十条 各维护单位每月对本单位维护范围内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月底前报送至相应管理部门。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通知单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下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通知单(包含两种形式,见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扰、干涉。 第十二条 一般事故隐患,公司安全监察部填写安全文明生产整改通知单(附件二),主任签发后下达责任部门(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安全监察部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附件三),生产副总经理签发后下达责任部门(单位);特别严重的,总经理签发后下达责任部门(单位)。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接到安全监察部下达安全文明生产整改通知单或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整改指令,必须及时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在3日内将完成情况反馈至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检查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2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工整改的单位,隐患排除后,必须由检查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施工和使用。   责令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检查部门提请公司安委会批准予以清除。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并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设备管理部、运行部每月未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安全监察部,考核300元/月。 第十七条 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责任部门(单位)考核100-500元。 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依据《安全奖惩工作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或外委单位接到安全文明生产整改通知单或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整改指令后,未在3日内将完成情况书面反馈至安全监察部,考核200元/次。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检查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接受部门收到申请后未在2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考核2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单位未经核查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施工和使用,考核500-2000元/次,如造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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