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精品文档-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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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 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根据《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场(库)建设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0〕79号),为了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三年内基本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结构合理、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的杭州特色停车产业化道路,着力缓解停车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根据(杭政办函〔2010〕79号)文件精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原则上按建安成本的25%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二级分别设立专项财政资金各按50%配比组成,财政补助必须用于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具体补助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二、拨付原则 1、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2、鼓励投资、配比补助的原则。 3、按项目进度、分阶段配比拨付原则。 三、项目分类及时间界定 (一)项目分类 1、专业停车场(库)项目。指社会力量按照规划批准选址,新建及改、扩建的非建筑配建专用公共停车场(库)项目。 2、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指社会力量按照浙江省或杭州市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超过部分的公共停车位。 3、已建成使用超配的停车场(库)项目。指有超配泊位申请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以下简称“已建成转成公共停车场(库)项目”)。 注:(2009年8月1日以后的超配建项目按《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施行,2009年8月1日以前的超配建项目按《省标》施行) (二)时间界定 1、专业停车场(库)及建筑项目超配建停车场(库)的改、扩建项目,界定为2009年7月1日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2、建筑项目超配建的新建停车场(库)项目及“已建成转成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界定为2009年7月1日以后正式对外营业的停车场所。 四、项目请款方式、时间及认定 (一)请款方式及时间 1、请款方式 (1)专业停车场(库)项目及建筑项目超配建的新建停车场(库)项目按两次拨付。 (2)建筑项目超配建停车场(库)的改、扩建项目及“已建成转成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按一次性拨付。 2、请款时间 (1)专业停车场(库)项目及建筑项目超配建的新建停车场(库)项目 ① 第一次补助资金:项目开工后拨付40%;② 第二次补助资金:项目营运3个月后拨付60%。 (2)建筑项目超配建停车场(库)的改、扩建项目及“已建成转成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在项目营运3个月后一次性拨付。 (二)项目认定 1、专业停车场(库)项目及建筑项目超配建的新建停车场(库)项目: (1)申请资金补助单位在项目开工阶段(从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到竣工验收前)和项目运营阶段(竣工验收后)分别填写“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场(库)项目认定及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及申请表”)(见附表二)报所在区建设局,并加盖公章。 (2)各区建设局(区停车办)要求申请资金补助的单位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项目开工阶段: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报告、对社会开放的正式承诺书;② 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备案表、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公安局关于改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的批复、项目运营主体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产权证明、机动车停车业务许可证、项目运营泊位平面布置图。 各区建设局对上述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资金补助单位申请的停车泊位个数及使用性质进行认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市建委(市停车办)对各区建设局(各区停车办)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意见进行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转市、区财政部门进入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2、建筑项目超配建停车场(库)的改、扩建项目及“已建成转成公共停车场(库)项目”: (1)申请资金补助单位在项目运营阶段(竣工验收后)填写“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场(库)项目认定及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及申请表”)(见附表二)报所在区建设局,并加盖公章。 (2)各区建设局(区停车办)要求申请资金补助单位分别提供以下材料: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备案表、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公安局关于该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的批复、项目运营主体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产权证明、机动车停车业务许可证、项目运营泊位平面布置图 各区建设局对上述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资金补助单位的停车泊位个数及使用性质进行认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市建委(市停车办)对区建设局(区停车办)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意见进行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转市、区财政部门进入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五、停车场(库)的管理及相关职责 1、申领补助资金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一经查实,依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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