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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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doc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 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第十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煤炭企业、 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二条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注: 1.单位涌水量q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为分类依据: 2.矿井涌水量Q1、Q2和突水量Q3以近3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作为分类依据。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一: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水系统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二节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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